關于《2020年石排鎮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實施意見(修訂版)》政策解讀
各村(居)委會,鎮機關各辦公室,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2020年石排鎮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實施意見(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排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第一條 為積極打造“灣區都市、品質東莞”,進一步做好我鎮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31 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的通知》(東府〔2020〕32號)以及《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東府辦〔2019〕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今年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沒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品行綜合評定合格以上的我國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以下統稱“申請人”),其父或母須在我鎮行政區域內居住、就業或經商,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港澳居民持有效《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臺灣居民持有本市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
第三條 本意見中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母”)雙方或一方及學生本人均為具有我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人員(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列入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范圍和不屬于積分制入學政策適用對象,其入學辦法和入學待遇另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申請。
第四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必須年滿6周歲(即201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即二至六年級)的,必須要在6周歲(統計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非戶籍適齡少年必須是有學籍的今年小學應屆畢業生。符合申請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根據本鎮公辦中小學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或非起始年級(小學二至六年級)所能提供的年級學位情況或政府通過學位補貼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情況對應提出申請。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讀我鎮公辦學校后可享受與本鎮戶籍學生同等待遇;被錄取入讀民辦學校的,享受政府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第五條 根據上級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不足齡學童(含不足6周歲但已提前入讀小學一年級的學童)不具備申請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和插班年級學位的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屬于不足齡、申請插班年齡與相對應年級不相符、申請留級重讀等情形的,將取消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資格。已在我鎮義務教育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升讀義務教育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學校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需按有關政策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含重新計算積分)。
第六條 被錄取的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應提前向我鎮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凡年滿7周歲的兒童到我鎮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需出示和提交經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延緩入學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即學生本人,下同)在申請時須按要求一次性填報真實有效信息,并一次性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以供審核(含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在期限內因所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實而導致有關職能部門無法核定積分或無法作出判斷的,有關信息和材料視同無效,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申請人所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證件、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如偽造作假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取消其申請資格和入讀資格,且在之后的三年內不予受理相關入學申請。入學后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或屬于留級重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該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民辦學校就讀并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該學期結束后,取消其政府學位補貼的資格。
第八條 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之一申請公辦學位或政府通過學位補貼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一是通過積分制積分申請;二是通過面向企業人才非戶籍子女政策申請;三是通過優待政策申請。具備申請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相應合適的方式進行申請辦理。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企業人才子女學位、優待政策起始年級學位實行網上報名申請,非起始年級學位實行現場報名申請。被錄取到公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由鎮教育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學位;通過積分申請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需自行向我鎮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經登記核準后由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第九條 申請積分制積分學位。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20〕31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的通知》(東府〔2020〕32號)的規定及其相關指引在期限內進行申請辦理。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登記和審核評分,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按要求在網上一次性填報真實有效的信息,并進行網上確認。根據可提供的起始年級和插班年級積分學位總數,獲得有效總積分排名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參考申請人所屬學區學校及年級的申請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名和分配學位,并由鎮教育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學校學位錄?。ê恼{劑錄?。?,額滿即止。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4個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情況,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十條 申請面向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學位(房地產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除外)。具體如下:
(一)市級高端人才子女學位政策
根據《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東府辦〔2019〕45號)的文件精神,符合以下類型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可依照有關政策規定,由教育部門安排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至政府購買的民辦學校:
1. 東莞市特色人才。依照《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府〔2018〕32號)等文件認定、評定的,在本市就業或投資的特級、一類、二類、 三類、四類高層次人才。
2. 東莞在站博士后。依照《東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東府辦〔2017〕145號)文件精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后公共實驗室、服務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機構的在站博士后。
3. 東莞青年領軍人才。根據《東莞市“十百千萬百萬”人才工程行動方案》(東府〔2018〕147號)文件精神,入選“青年領軍人才”者。
4. 入選東莞市培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的人才。根據《東莞市培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東府辦〔2018〕107號),入選東莞市培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者。
5. 在莞就業或投資的香港和澳門戶籍高端人才。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條第(一)項中的1至4項或經評定入選其他市級以上高端人才項目,并在莞投資或就業的香港和澳門戶籍人才,其子女享受內地高端人才子女同等入學待遇。
(二)市級企業人才子女學位政策
根據《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東府辦〔2019〕45號)的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安排本企業繳納社保滿1年(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業高管和技術骨干子女入學,特殊緊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請和證明材料(倍增計劃試點企業骨干人才可放寬至與試點企業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該試點企業繳納社保一個月以上)。
1.主營業務收入首超50億元、100億元的大型骨干企業。在大型骨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超50億元、100億元的次年起,連續3年每年分別提供10個、20個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指標(含起始年級和非起始年級)。
2.經我市認定的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其年度財政效益貢獻達到我鎮財政效益貢獻標準的,自次年起5年內,每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如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億元、100億元,自超過50億元、100億元的次年開始,連續3年每年分別提供10個、20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3.上一年度財政效益貢獻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業(房產企業除外)。其財政效益貢獻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當年提供30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11—20名的,當年提供25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21—30名的,當年提供20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31—40名的,當年提供15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41-50名的,當年提供10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4.上一年度財政效益貢獻在我鎮排名前30名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其財政效益貢獻在我鎮排名前10名的,當年提供4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11—20名的,當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排名21—30名的,當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5.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10億元人民幣的企業。當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6.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和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包括: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每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每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7.省級以上名牌名標企業。包括:中國馳名商標持有企業,廣東省著名商標持有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持有企業。中國馳名商標持有企業每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廣東省著名商標注冊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持有企業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每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8.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廣東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廣東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和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自認定當年起,5年內每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入學指標。
9.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試點企業原已享有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指標的,在倍增期間指標數量按其認定前一年的基礎上翻倍配置。試點企業原未享有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指標的,在倍增期間分三個檔次直接給予指標。具體檔次標準為:試點企業被認定前一年營業收入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6個指標;營業收入2億元(含)—10億元的給予4個指標;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給予2個指標。
10. 上市企業、上市后備企業(已向證監會申報材料)。分三個檔次直接給予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具體檔次標準為:上市企業和后上市企業后備企業(已向證監會申報材料)被認定前一年營業收入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6個指標;營業收入2(含)—10億元的給予4個指標;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給予2個指標。
以上入學指標不累加,同時符合多項條件的,只可任選一項進行申報。
(三)鎮級企業人才子女學位政策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安排本企業繳納社保滿1年(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業高管和技術骨干子女入學。
1.上年度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含)的企業,每300萬元可申請學位1個。納稅超1500萬,每增加500萬,可申請獎勵學位1個,可申請的學位數額上限為10個。
2.上一年度納入鎮級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原則上可申請1個學位指標。
3.已落戶我鎮且在兩年內投產的企業,投資總額每1億元人民幣(含)可申請學位1個,可申請的學位數額上限為5個。
4.上年度電子商務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且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1個學位。
除特別注明外,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各項學位指標均不累計使用,如同時滿足上述市、鎮企業學位項目中兩項或多項條件的,只可任選其中一項進行申報,學位分派安排實行就高不就低,每家企業獎勵學位上限10個。
在受理期限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可申請的公辦學位數額,負責確定企業內部符合申請公辦學位條件的申請人對象,并組織有關申請人按申請材料指引要求一次性向所在企業提交申請材料(此外,申請起始年級的還需到相關網址進行報讀),由企業負責完成初審工作。鎮工信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分局等職能部門負責審查核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申請人。鎮教育管理中心將根據提供的企業學位數額、獲得學位人數及申請學區學校志愿等情況,統籌安排申請人的學校學位。如申請的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是市屬學校的(東莞外國語學校除外),另外按市有關文件的規定指引申請辦理。
企業和申請人要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審批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企業或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買賣入學學位指標等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取消該企業和申請人當年的入學指標申請資格,且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企業上年度和本年度有違反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稅務、勞動、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或被公布處罰的,取消本年度該企業申請公辦學位的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優待政策學位。當年度在受理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優待政策規定其中之一且在我鎮居住、工作的人員的非石排鎮戶籍適齡兒童,申請起始年級登錄相關網址進行申請,申請非起始年級可一次性直接申請我鎮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通過學位補貼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申請人根據指引向鎮教育管理中心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有關申請證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由鎮教育管理中心根據我鎮公辦學位情況或政府通過學位補貼購買民辦學校學位情況和參考申請人志愿給予安排學位。優待政策主要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持有屬于廣東省人才引進簽發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并在東莞市工作及居??;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并在東莞市工作;
(三)符合臺灣人士子女入學和華人華僑子女入學政策的臺灣人士子女和華人華僑子女;
(四)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五)烈士子女、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現役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六)父母雙方或一方屬于中央、省屬、市屬駐石排單位的在編在職干部職工,或在石排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工作的非莞戶籍在編或在職人員的適齡兒童;
(七)屬于東莞市摔跤隊石排訓練基地的非石排鎮戶籍在讀隊員;
(八)在石排投資創業或在大型企業任高層管理技術人員的港澳戶籍人士合法生育的子女;
(九)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石排鎮戶籍(不含新入戶)或祖籍是石排鎮戶籍的非石排戶籍的適齡兒童(含未入戶);
(十)父母雙方或一方因自有居所或服務地遷移到石排且屬本市外鎮戶籍的適齡兒童;
(十一)上年度在石排鎮內累計參加志愿服務時數前三名的非戶籍志愿者子女,每人可申請一個學位;
(十二)上年度獲得市、鎮“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
(十三)上年度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子女;
(十四)上年度獲得東莞市環衛先進個人的,根據其業績、在石排服務時間排名前三名的人員子女;
(十五)上年度獲得“東莞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市級或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子女;
(十六)獲得東莞市“首席技師”稱號的人員子女;
(十七)符合其他入學優待政策規定。
(十八)符合其他入學優待政策規定。
上級如有其他關于申請公辦學位優待政策規定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優待政策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沖突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可提供的公辦學校學位緊張不足的情況下,根據學區就近入學的原則和校際間剩余學位供給情況,教育部門有權調劑擬被錄取的申請人在校際間的錄取安排,包括調劑安排被錄取的學生到政府通過學位補貼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入讀。因申請學校志愿不符合學區范圍要求、未能按申請志愿被錄取、校際間學位需調劑等客觀因素影響,申請人如未能按志愿被錄取且不服從調劑分配錄取的,視同自動放棄公辦學位,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當年度提供給積分制、面向企業人才非戶籍適齡兒童、優待政策等學位如有剩余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統一收回,并按有關規定予以統籌控制和處理。
第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在辦理隨遷子女所需證明材料時,既要嚴格把關,規范負責,亦要熱情服務、清晰解釋,盡量予以方便,不要造成辦事難或出現弄虛作假。證明材料要統一規范內容格式,寫好編號順序,做好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為確保本實施意見得以公正有效執行,我鎮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對入學申請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申請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成立監督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實施意見的執行。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調,確保申請辦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障隨遷子女合法權益。對申請辦理過程中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鎮教育管理中心負責統籌解釋;涉及其他部門政策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如與上級有關政策規定沖突的,以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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