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辦公室:
《清溪鎮公務卡改革實施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清溪鎮公務卡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規范和方便財政預算單位辦理公務支出業務,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控制銀行現金流量,降低單位現金業務風險,提供多樣化的貨幣支付手段,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庫〔2015〕1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鎮級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三條鎮級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使用現金結算的公務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培訓費、手續費、辦公費、印刷費等,原則上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鎮級預算單位應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范圍,盡量減少現金支出。
第四條公務卡的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是指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五條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信息維護、財務報銷、銀行劃款和動態監控等業務,通過專門的公務卡系統平臺辦理。
第六條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按照規范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結算業務,并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條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在公務卡系統平臺中,認真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予以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當在免息還款期內,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第二章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八條公務卡由鎮級預算單位統一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向發卡行申辦。公務卡申辦成功后,經預算單位確認核實,由發卡行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錄入公務卡系統管理。
第九條預算單位在工作人員新增或調動、退休時,應及時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用等手續,并通知發卡行及時更新公務卡系統中對應的信息?,F有工作人員涉及公務卡的相關信息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更新公務卡系統中對應的信息。
第十條公務卡是符合銀聯標準的信用卡。公務卡原則上僅限于辦理人民幣支出結算業務。公務卡的標準為:
(一)統一使用“62”字開頭的銀聯標準信用卡。
(二)實行免費開卡、免收年費、免擔保、免開存款賬戶、到期免費換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額度。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
(五)失卡掛失后零風險。
(六)具有多種還款方式。
(七)享受發卡行VIP通道待遇以及發卡行與銀聯的各項優惠活動。
(八)具有一般銀行貸記卡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條公務卡主要用于公務支出結算,也可以用于個人支付結算業務。公務卡用于個人支付結算業務的,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持卡人自行承擔非公務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單位不予負責。持卡人刷卡消費后,屬于公務經費支出的,由持卡人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未辦理報銷手續的,一律視同個人支付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為1-5萬元。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后還款。
第十三條發卡行可根據持卡人資信情況在1-5萬元的額度范圍內對其公務卡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并及時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其中,調增信用額度的,須事前得到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后的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到發卡行申請辦理,并通過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通知發卡行更新公務卡系統中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發卡行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并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條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有異議的,可按發卡行的相關規定提出交易記錄查詢。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條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并提供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相關銀行卡消費憑證。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于公務支出有事前審批要求的,持卡人應事先按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出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單位財務部門提前一天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持卡人不得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用于公務支出。對公務卡提現行為,視同個人行為,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單位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四章 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業務時,應當按照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的要求填寫報銷審批單,并附上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證,按照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財務人員登錄公務卡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公務卡賬號、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后給予報銷。
第二十三條單位財務人員對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一)通過公務卡系統,編制“還款明細表”,生成“還款匯總表”,并采用電子數據傳輸的方式將“還款匯總表”及“還款明細表”提交發卡行。
(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并附上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通知發卡行辦理相對應的公務卡還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還款匯總表”電子數據與紙質信息必須確保一致。預算單位提交發卡行的“還款匯總表”必須從公務卡系統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編輯或下載修改的“還款匯總表”。
第二十五條鎮級預算單位填寫用于公務卡還款的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時,收款人統一填寫發卡行公務卡的還款賬戶。
第二十六條代理銀行根據預算單位簽發的支付指令和“還款匯總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當日,將資金支付完畢,完成相對應的公務卡還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導致發卡行當日無法將資金劃轉到公務卡賬戶,發卡行應于第二個工作日上午與預算單位溝通核實并重新劃款。當日仍無法完成劃款的,發卡行須及時通知預算單位,按照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流程,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由預算單位向零余額賬戶辦理資金退回手續。
第二十八條因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并由單位財務及時退回零余額賬戶。持卡人退款的財務審核手續按所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發卡行應當按要求,向財政動態監控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余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該筆報銷業務所對應的公務卡明細消費信息。
第三十條發卡行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按月向預算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財務人員和發卡行須對持卡人的消費信息和相關個人信息保密,因泄露上述信息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預算單位違反規定報銷或持卡人違反規定提現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原則上要求所有公務消費都使用公務卡,但對于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書面同意,工作人員可向單位財務預借現金支付,并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鎮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范,制定本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并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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