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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辦〔2018〕121號(關于印發《東莞市清溪鎮財政資金保值增值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8-11-14 18:38:0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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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各單位、辦公室:

《東莞市清溪鎮財政資金保值增值管理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1024

東莞市清溪鎮財政資金保值增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在確保鎮財政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存量財政資金的收益率,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辦法》(財庫〔201346號)、《關于轉發<省財政廳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財〔2018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的,一般在開戶銀行(含清算銀行)辦理。大額財政專戶資金(主要指預算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按規定可以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

第三條鎮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東莞市財政局清溪分局(以下簡稱財政分局)組織實施。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辦理協定存款、通知存款、本行或跨行定期存款的,應報財政分局核準。

第四條鎮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存款,應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質較優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建立鎮定期存款銀行供應商庫(下稱入庫銀行,不含預算戶銀行),入庫年限為三年,入庫銀行數不超過7家。

第五條入庫銀行的選定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由財政分局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綜合考慮各銀行的經營情況、服務水平等因素設置。

第六條鎮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方式選擇入庫銀行的招標工作,由財政分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

第七條鎮定期存款銀行供應商庫建立后,具體的資金存放應在入庫銀行的基礎上,通過綜合評分法最終選定存放銀行及存放額度。

財政分局根據資金實際存放需要,建立評分小組。按照當次定期存款總額的50%、30%20%的順序,分三輪確定定存銀行。每輪均由評分小組對入庫銀行報來的利率及提取靈活性進行評分,獲得本輪最高評分的入庫銀行將被確定為本輪定存金額的定存銀行。對于同為本輪最高評分的入庫銀行,財政分局會將本輪定存金額均分存入。已被確定為定存銀行的入庫銀行不再進入下一輪評分,不再獲得下一輪定存金額的定存資格。如此類推,確定當次定存總額的50%、30%、20%的定存銀行。

財政分局根據鎮級財政專戶的收支和存款余額情況,在確保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確定每期鎮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規模和期限,每年跨行辦理的新增定存金額不得超過開戶銀行上年1231日已辦理定期存款金額的50%。

第八條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綜合評分法確定定存銀行后,財政分局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續存多一期。

第九條財政分局與各中標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定期期間,由于財政支付需要導致定期資金需提前支取的,由財政分局分局長審批后,區分資金來源性質,按增值損失最少的方法辦理提前支取,該項需銀行提供支取方案。

第十一條資金存放銀行出現危及鎮級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情況,財政分局應及時收回存放資金,并視情節輕重,暫?;蛘呓K止其參與鎮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資格。

第十二條資金存放銀行應向財政分局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存款方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存款方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存放管理過程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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