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辦公室:
《清溪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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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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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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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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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本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資產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資產運營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有關加強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要求和《東莞市鎮(街道)屬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東府〔2006〕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鎮屬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鎮委鎮政府各部門和辦公室、占用的資產由鎮財政劃撥財政資金形成且所有權依法屬鎮人民政府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鎮資產辦按照鎮政府授權對鎮屬經營性資產和鎮屬企業實行監管,相關的管理辦法由鎮人民政府另行發布實施。管理權屬不清的資產由鎮人民政府厘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經營的,依法確認為政府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政府撥給單位各種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政府所有的資產。具體表現形態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其它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按其用途分為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用于生產、經營或向社會提供服務,從而取得收入的行政事業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用于行政事業而未取得收入的行政事業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二)確保行政事業資產購置科學、配置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行政事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確保行政事業資產的高效營運和處置得當,實現行政事業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管理、資產使用管理、資產營運管理、資產處置管理、收益收繳管理、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財務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事業資產實行“政府所有、分工監管、授權使用”的管理體制,行政事業資產的所有權屬于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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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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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按照“政府所有、分工監管、授權使用(經營)”的原則,鎮財政分局根據鎮委鎮政府的授權,負責對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占有、使用、經營鎮屬行政事業資產的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鎮有關政策,承擔行政事業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九條?鎮財政分局是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省市鎮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行出資人的管理職責,維護鎮人民政府權益;
(二)負責對鎮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核定行政事業資產數量、價值,監管行政事業資產變動事宜;
(三)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配置、資產處置、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項目監管等工作;
(四)審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經營、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和處置事項,考核行政事業資產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監控單位風險;
(五)建立行政事業資產從形成、使用、經營、收益、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的責任機制,確保行政事業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六)審核行政事業單位重大投資方案、項目可行性報告及抵押擔保方案;
(七)審核行政事業資產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報告;
(八)審核行政事業資產經營狀況報告及對外租賃或投資計劃;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十)履行涉及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經營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省市鎮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單位行政事業資產的清查、登記及統計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融資等事項的報批手續,擬訂增加或減少行政事業資產股權的方案,報鎮財政分局核定;
(四)落實本單位行政事業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五)編制本單位年度財務計劃和會計報表;
(六)向鎮財政分局報送會計報表、申辦本單位行政事業資產有關審批事項;
(七)接受鎮財政分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資產管理工作;
(八)履行本單位有關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鎮財政分局和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加強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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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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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制;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鎮財政分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按下列程序報批:
1、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填報購置資產項目預算,包括購置資產的品目、規格、數量、預算金額、用途等;
2、鎮財政分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資產狀況以及配備標準等進行審核;
3、經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同意的列入單位年度單位預算,未經批準的不得列入單位預算。
第十五條?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六條?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由財務部門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對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鎮財政分局有權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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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產使用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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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自營、對外投資、擔保、融資、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行政事業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認真做好行政事業資產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行政事業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行政事業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單位必須每年至少對實物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表、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行政事業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責任制,設立資產專職管理員并將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三條?單位利用行政事業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和融資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經審批同意出租的行政事業資產,按照《清溪鎮鎮屬資產交易實施辦法(修訂稿)》規定,由擬出租資產的單位擬定交易方案,報鎮資產辦審核,再由鎮集體資產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第二十五條?鎮財政分局應當加強對單位行政事業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和融資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收益以及利用行政事業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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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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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經營的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八條?單位需處置的行政事業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二十九條?單位處置行政事業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捐贈、出售、報廢、報損等,處置程序如下:
(一)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資產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二)對交通工具、單件價值和同一批量價值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三)對單件價值和同一批量價值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資產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報鎮財政分局審批。
(四)對單件價值和同一批量價值不足3萬元的其他固定資產的處置,經鎮主管領導同意后,單位可以自行處置,并將相關資料報鎮財政分局備案。
(五)對非固定資產的損失,由單位提出申請,核銷金額不足3萬元的,報鎮財政分局審批;核銷金額在3萬元及以上的,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非固定資產損失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等。
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必須制定資產處置方案,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或鎮財政分局對單位行政事業資產處置的批復是鎮財政分局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也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三十二條?單位行政事業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出售、出讓、轉讓、變賣、置換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資產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必須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鎮財政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單位行政事業資產處置收入,按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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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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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產權登記是政府對單位占有、使用、經營的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政府對行政事業資產的所有權和單位對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經營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單位必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內到鎮財政分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單位,自發生之日起10天內到鎮財政分局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單位,自注銷之日起10天內到鎮財政分局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七條?鎮財政分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單位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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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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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九條?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鎮財政分局調解。調解不成功的,由鎮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條?單位與其他非鎮屬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鎮財政分局審核,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后,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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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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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行政事業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承包、租賃;
(六)聯營、合資、合作經營;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九)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二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單位下屬的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行政事業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單位行政事業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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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資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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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鎮財政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審計辦組織開展行政事業資產清查工作。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由鎮財政分局和審計辦擬訂,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上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鎮人民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行政事業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鎮財政分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條?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制定具體的清查方案,報鎮財政分局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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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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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鎮財政分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行政事業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行政事業資產統計報告是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報告,并對行政事業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五十一條?鎮財政分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統計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單位行政事業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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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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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鎮財政分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行政事業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鎮財政分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鎮財政分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擅自占有、使用、處置行政事業資產,未按規定繳納行政事業資產收益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省、市、鎮其他管理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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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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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現行我鎮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鎮財政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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