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室,各村(居)委會:
《清溪鎮關于全面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實施意見》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清溪鎮關于全面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和市民政局《東莞市關于全面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現就全面推進我鎮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考慮當地人口結構、歷史沿革、經濟發展實際,鼓勵非戶籍常住人口和利益相關方參與城鄉社區協商,探索建立基層社會治理協同善治新模式。
(二)總體目標。2019年,在總結城鄉社區協商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2021年,基本形成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一)科學界定協商內容。根據我鎮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合理確定協商內容:1.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村(社區)的落實;2.鎮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范圍調整方案;3.村(社區)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社區)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經營方案;6.村(社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置和分配村(社區)集體財產;9.宅基地分配;10.村(社區)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1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12.土地確權;13.林地開發與利用;14.村(社區)接受社會捐贈物資的使用與分配;15.村(社區)服務、衛生、環境、設施、物業管理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16.排污管入村、垃圾收集、餐飲污染管理、舊樓電梯加裝、“三留守”人員服務、“空巢”老人服務、寵物管理等其他村(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和矛盾糾紛;17.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18.各類協商主體提出的其他需要協商的事項。
(二)據實確定協商主體。根據協商內容涉及范圍,合理確定協商主體,組織所有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保障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以下組織、單位、群體均可作為協商主體: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基層群團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代表、股東代表、非戶籍常住人口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其他村(居)民、股東向村(社區)黨工委提出申請,經村(社區)班子聯席會議同意后可參與協商活動,對協商事項享有議事權。協商中應注重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駐村(社區)法律顧問參與。
涉及村(社區)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村(社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村(社區)集體財產處置、宅基地分配、誤工補貼發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土地確權、林地開發與利用等事項,原則上由股東代表或者股東為協商主體。
公益事業、社區服務、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排污管入村、垃圾收集、餐飲污染管理、出租屋管理等涉及村(社區)常住人口公共利益的事項,應邀請非戶籍常住人口代表、駐村(社區)單位、基層群團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保障非戶籍常住人口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對基層事務管理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如危房改造、房屋加固、電梯加裝等,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住房規劃建設局、應急管理分局、自然資源分局等部門,應根據協商事項所涉職能范圍給予協商主體專業的指導意見。
涉及單個村(居)民小組公共事務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工委會同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牽頭確定協商主體,組織利益相關方開展協商;涉及兩個以上村(居)民小組的重要事項,由村(社區)黨工委會同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確定協商主體,組織利益相關方開展協商。涉及兩個以上村(社區)的重要事項,由村(社區)黨工委牽頭組織開展協商;村(社區)無法牽頭組織開展協商的,由鎮黨委牽頭確定協商主體,組織利益相關方開展協商。
(三)靈活搭建協商平臺。各村(社區)應結合現有服務設施、辦公場所建設實際,因地制宜搭建協商議事平臺??山柚瘎帐?、駐點聯系工作室(黨代表工作室)、黨員活動室、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等場所,設立實體議事廳,作為村(社區)開展協商活動的主陣地。議事廳內部可根據實際需要,靈活設立主持席、列席席、旁聽席、監督席、發言席、計票席等功能分區,放置意見箱、投票箱、贊成(反對)牌等工具,供與會人員對號入座并按角色履職盡責。在此基礎上,各村(社區)可借助社區網頁、論壇、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設立虛擬議事廳,組織協商主體進行協商。
(四)豐富完善協商形式。各村(社區)可結合具體的協商內容和參與協商主體情況,從方便協商、有效協商的角度出發,靈活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協商活動。一是利用民主決策會議協商,在日常召開的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村(居)民小組會議中增設協商環節,采取“先議后決”的方式,邀請相關涉利益主體參與議事協商,協商結果作為表決前的參考意見。二是召開專題會議協商,通過論壇、座談、聽證、評議等方式,召開專題議事會組織開展協商。三是整合其他會議開展協商,通過日常召開的村(社區)黨群聯席會議、物業聯席會議、業主大會等進行議事協商。四是開展網絡協商,對于涉及面小的議題,可通過虛擬議事廳組織開展網絡協商。五是通過日常走訪、工作座談等形式廣泛征求各類群體意見建議的,也可作為有效的協商形式。
(五)規范執行協商程序。完善城鄉社區協商程序,加強與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協商工作各環節須在村(社區)黨工委的領導下依法有序開展。一般事項的協商程序如下:
1.提出協商議題。城鄉社區協商議題一般由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其他協商主體、村(居)民根據生產生活需求,聯名或單獨提出,并由村(社區)黨工委負責收集。各村(社區)要注重完善議題收集制,健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充分發揮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在收集反映社情民意、聯系村(居)民、建言獻策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利用農村黨風廉政信息公開平臺、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黨務村(居)務公開欄、黨群服務中心意見箱等載體,以及黨員干部駐點聯系群眾制度、村民(股東)代表聯系戶制度、智網工程等渠道,廣泛收集社情民意。
2.確定協商議題。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要根據議題收集情況,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召開班子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納入協商范圍的議題及其協商形式、時間和地點,并根據議題所涉利益范圍,討論決定參與主體及人數。
3.公布協商信息。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黨務村(居)務公開欄、電話、網絡、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和相關信息。
4.組織開展協商。城鄉社區協商會議一般由村(社區)黨工委書記主持,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及利益相關方參會,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后,形成協商意見。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確保協商依法有序進行。
條件成熟且屬于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職權范圍內的協商事項,可在召開協商會議的同時一并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其中,除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外,其他參會的協商主體為會議列席人員,對協商事項享有議事權,不具備表決權。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通過公開征集意見、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序進行協商??绱澹ㄉ鐓^)的事項協商程序,由鎮黨委研究確定。
5.確認協商結果。協商共識根據協商事項內容和涉利益群體范圍而定。其中,涉及全體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如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建設、排污管入村、物業管理等,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協商共識;涉及部分(個別)利益群體或需要籌資籌勞的事項,需要按照全體意見一致的原則確定協商共識。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主體簽名確認協商意見,重大事項可以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前文所述協商內容中,第2項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須提交村(居)民會議表決;第3-12項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須報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具體流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其他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除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有明確程序要求外,可直接進入實施運用程序。
通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或存在協商主體拒絕簽名確認協商意見的情況,可在修訂完善方案后擇日再協商,也可依法提交村(居)民會議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6.公布協商結果。協商結果應及時通過黨務村(居)務公開欄、財務公開欄、農村黨風廉政信息公開平臺等載體予以公示和發布;同時,可通過微信等其他媒介公開。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協商結果,或對協商結果另作修改。各村(社區)要將所有協商資料存檔建冊,并納入村(居)務公開檔案資料管理。
(六)實施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經協商一致后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形式進行公開。需要協商利益相關方實施的事項,由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督促落實,并及時將實施情況反饋給其他利益相關方。
對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直接進入實施運用程序的事項,如發現利益相關方已簽名確認協商意見但拒不執行的情況,可在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具體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執行。仲裁裁決生效后利益相關方仍不執行的,村(居)委會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協商的事項,村(社區)黨工委、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協商成果或協商分歧情況,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納,并以適當方式反饋。
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成果的實施運用情況接受村(社區)黨工委、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并接受群眾監督和查詢。協商結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鎮政府應當依法糾正,并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村(社區)黨工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統領,注重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鎮黨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議,建立村(社區)黨工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鎮與村(社區)聯動的協商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黨員干部積極參與協商活動,切實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創新工作模式,落實經費保障。各村(居)委會要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本村(社區)實際的議事協商規則,提高協商效率。要落實人員及經費,為城鄉社區協商活動有序開展提供保障。
(三)強化督促指導,及時報送情況。鎮組織辦、社會事務局、農林水務局、農資辦等部門要分類指導各村(社區)制定具體的議事協商規則,并跟蹤落實好村(社區)協商工作和日常督導,及時掌握了解各村(社區)協商開展情況,確保城鄉社區協商發揮實效。各村(社區)每年12月底前,要將本村(社區)城鄉社區協商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送至社會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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