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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辦〔2018〕104號(關于印發《清溪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8-09-28 16:54:0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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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各單位、辦公室:

《清溪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實施方案》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95

清溪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廣東省司法廳等四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司法部等四部門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粵司規〔20174號)以及《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精神和要求,建立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機制,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條人民調解員受人民調解組織的委派,依法參與矛盾糾紛調處,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不得收取當事人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以案定補,是指鎮黨委政府對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或者雖然調解不成功,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及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給予適當工作成本補貼的一種激勵機制。該補貼不屬人民調解員的固定報酬。具體補貼標準根據所調解矛盾糾紛的特點、類型及化解的難易程度確定,每半年審核發放一次。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要求,根據我鎮實際需要聘任的在鎮、村(居)調解委員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并已備案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和村(社區)法律顧問調處的矛盾糾紛。企事業單位、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成功矛盾糾紛的補貼,可參照本方案執行。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編制人員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參與糾紛調解的除外。

第四條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資金經費按照誰使用、誰保障的屬地原則,由鎮財政統籌解決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鎮司法分局負責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資金預算與核定發放,以案定補資金必須做到??顚S?,補貼落實到案件的經辦人民調解員。

第五條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資金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分類發放的原則。共同調解的案件、跨地區調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進行補貼;同一宗案件多次調解,按結案案件進行補貼;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案件、特別重大案件,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按相應類別的50%補貼;其余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不予補貼。

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例如: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村務管理糾紛、山林土地糾紛、征地拆遷糾紛、環境污染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物業糾紛、醫療糾紛等等。

下列糾紛不屬于本方案規定的補貼范圍:

1.行政調解案件;

2.司法調解案件;

3.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4.其他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七條案件類別的等級認定

建立合理的人民調解案件評級指標體系。根據人民調解案件的調解難易程度,劃分案件類別;參考調解是否成功、調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因素,確定案件補貼標準。落實以案定補的人民調解案件分為四類:一類為特別重大案件、二類為疑難復雜案件、三類為普通案件、四類為簡易案件。

(一)一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上;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上;

4.鎮(含)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糾紛案件;

5.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或信訪的糾紛案件;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7.其他經鎮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重大矛盾糾紛。

(二)二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下;

4.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依法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

5.其他經鎮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案件。

(三)三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標的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3.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按時履行完畢。

(四)四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復雜;

2.涉案標的在1萬元以下;

3.經調解達成口頭調解協議的簡易案件;

4.經調解2次以下可達成調解協議并及時履行完畢的簡易案件。

以上所有糾紛涉案人數,是指與糾紛案件調處結果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人員總數。每宗案件只能劃入一個類別,并領取相應補貼。符合第四類簡易案件的,僅需填寫《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其他三類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規范的調解卷宗。

第八條 “以案定補的發放條件

(一)調解主體合法;

(二)調解的糾紛屬于民間糾紛;

(三)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四)調解文書、案件卷宗制作規范;

(五)調解協議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錄入省廳人民調解業務系統;

第九條案件卷宗制作標準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2.人民調解現場調查筆錄和證據材料;

3.人民調解筆錄;

4.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結書;

5.適用于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案件須提供司法確認相關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應統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門印制的格式文書,填寫規范,調解協議書須加蓋人民調解員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調查、調解筆錄及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4.回訪記錄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

5.調解糾紛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6.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十條案件補貼標準

調解案件實行一案一補,對于調解成功且立卷建檔的調解案件,視案件難易程度給予工作補貼。

(一)成功調解,在《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上登記在冊的四類案件,每件補貼50元。

(二)成功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三類案件,每件補貼100元。

(三)成功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二類案件,視案件難易程度,每件補貼3001000元。

(四)成功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一類案件,視案件難易程度,每件補貼10002000元。

(五)成功調解越級到市、到省上訪的糾紛,上訪人數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1000元。上訪人數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2000元。上訪人數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3000元;

(六)成功調解越級到市、到省、到京上訪的糾紛,上訪人數50人及以上,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5000元。

第十一條以案定補經費的申報、審核及發放方式。

(一)申報

人民調解員申領補貼時,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單位進行申報,村(社區)法律顧問申領補貼時,參與村(社區)調解的,由所在村(社區)調委會申報,參與鎮調解案件的,由鎮調委會申報,同時應提交調解卷宗。申報和提交調解卷宗應由調解主任或調解員在每月26日至次月1日期間將當月的調解案件卷宗上報至鎮司法分局。卷宗材料應當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和統計報表的通知》(司發通〔2010239號)規定的調解文書卷宗標準進行制作。多人參與調解的由立案牽頭人協調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關案件應按要求錄入省廳人民調解管理系統。

(二)成立評審機構

1.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鎮司法分局分別負責管轄區域內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案件初審上報和審查。

2.鎮司法分局成立相應的評審小組。評審小組工作職責:負責對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進行評審,核定補貼類別和補貼標準。

3.評審小組發現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制作不規范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在三個工作日內補正提交。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逾期提交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

(三)案件審核。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鎮司法分局對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呈送的上、下半年調解卷宗進行審查、分類、建檔,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劃撥以案定補經費。

(四)補貼發放。人民調解員的以案定補補貼由鎮司法分局直接發放給人民調解員個人;多人參與調解工作的,補貼發放到立案牽頭人,由立案牽頭人按參與調解的人數對補貼進行分發。人民調解員每半年的辦案補貼須在次月的15日之前發放到位。有關矛盾糾紛案件及以案定補落實情況,由司法分局統計匯總后每半年向市司法局上報備案一次,上報備案時間為每年的725日和次年的125日前。

第十二條工作紀律

(一)嚴禁在申請補貼時弄虛作假。上報調解案件不真實或有造假行為的,取消該人民調解員當年度所有調解案件補貼,并由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設立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二)鎮司法分局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對轄區內的人民調解案件進行逐件審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調閱調解案件卷宗、約談當事人民調解員、回訪調解案件當事人等方式加強對調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調解案件質量。

(三)加強對以案定補經費使用的管理,嚴禁侵占、虛報、挪用補貼經費。

第十三條本方案由東莞市司法局清溪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方案自20189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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