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
ico
ico
日韩欧美综合
清府辦[2016]22號(關于印發《清溪鎮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6-05-03 16:22:57  來源: 本網
【字體:

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清溪鎮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清溪鎮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總部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壯大清溪實體經濟,鼓勵企業在清溪設立總部,促進清溪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東莞市大企業(集團)培育實施暫行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二條 企業總部為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研發管理、采購管理等總部綜合職能的大型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

第三條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東莞市清溪鎮工商登記注冊(或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在東莞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東莞市清溪鎮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按規定在東莞清溪(合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15億元;

(四)企業須擁有自主商標權;

(五)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20%;

(六)注冊資金或凈資產2億元及以上,申請當年或上年度在我鎮入庫稅收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

(七)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承諾獲得獎勵資金年度起5年內不將總部注冊地址遷離我鎮,不減少注冊資金,不改變其在我鎮的納稅義務和現狀。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企業申請獎勵程序如下:

(一)申報原則: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及部門推薦原則。企業向鎮經貿辦提出申請,商務辦等相關部門及園區、村(社區)也可根據實際向鎮經貿辦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審核程序:每年3月,由總部企業向鎮經貿辦對上一年度的獎勵資金提出申請,鎮經貿辦對企業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經征詢工商、稅務等部門意見及核實企業相關情況后,鎮經貿辦出具推薦意見,并以“一事一議”的原則,報請鎮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形成最終審批意見。

第六條 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認定申請表原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對第二章第四條的承諾書原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查驗);

(四)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原件查驗);

(五)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七條 經經貿辦初審、財政分局復核,在我鎮入庫稅收總額達1億元至2億元(不含)的,鎮財政以企業入庫稅收總額在我鎮的地方分成部分的25%作為參考基數,核定獎勵資金;2億元及以上的企業,2億元以下部分以企業入庫稅收總額在我鎮的地方分成部分的25%作為參考基數,超出2億元部分以企業入庫稅收總額在我鎮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作為參考基數,核定獎勵資金;一次性給予獎勵。每個總部企業自申請當年起,可最多連續申請三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凡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在5年內不得遷出清溪鎮,否則責令追回獎勵資金。

第九條 以虛假資料獲得財政獎勵和補助的,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實施期間,鎮經貿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試行結束后,可根據實施情況,報請鎮政府修訂后繼續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作為“科技清溪”工程的補充,不受“科技清溪”工程2000萬元預算的限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作為對《關于實施科技清溪工程建設創新型鎮區的意見(修訂)》、《清溪鎮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相關附件
媒體報道
音頻視頻
文件
部門解讀
圖解類
新聞發布會
訪談
其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章關鍵詞:
分享到:
 
相關新聞
主辦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東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 : 4419000098
備案號:粵ICP備19114884號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0375   技術支持:開普云   網站地圖   聯系我們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東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