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制定本辦法。
二、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助項目和標準:
(一)專利申請資助。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鎮財政每件給予300元資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鎮財政每件給予500元資助;國內實發明專利進入實質性審查后鎮財政每件給予3000元資助;獲得境外專利(含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鎮財政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同一專利最多資助2個地區);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鎮財政每件給予7500元資助。
(二)專利優勢企業認定資助。對當年通過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資助。
(三)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資助。對市財政立項資助的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四)專利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國家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單位,鎮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和25萬元獎勵;對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和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單位,鎮財政分別給予15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獲得東莞市專利金獎和東莞市工業設計一等獎的企業單位,鎮財政給予5萬元獎勵;對獲得東莞市專利優秀獎和東莞市工業設計二等獎的企業單位,鎮財政給予3萬元獎勵。同時獲得上述專利將兩個以上的,按最高獎項獎勵。
(五)專利企業認定獎勵。對新認定的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和試點單位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和8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戰略試點企業、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8萬元、5萬元和3萬元的獎勵。
(六)專利代理機構獎勵。對市財政立項獎勵的專利代理機構,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7.5萬元。
(七)對市財政立項獎勵和資助的展會知識產權(專利)活動,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和獎勵。
(八)涉外專利維權項目資助。對市財政立項資助的涉外專利維權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7.5萬元。
(九)專利活動資助。對市財政立項資助的專利活動,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7.5萬元。
(十)專利保險資助。對市財政立項資助的專利保險,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2.5萬元。
三、申報與審批
第三條申報條件:
(一)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有效專利,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性審查。
(二)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為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該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四)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鎮專利獎。
第四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鎮專利獎勵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公告文件、專利實施效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鎮專利獎勵的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六條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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