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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42號 關于印發《清溪鎮科普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5-06-04 16:19:51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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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科普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科普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創建科普標兵學校、科普標兵社區、科普教育基地和進行學術交流、科技人員培訓、青少年科技創新、全民科學素質提升等科普活動項目,制定本辦法。

二、項目設置和資金資助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科普項目專項包括:

(一)對新認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示范、標兵)社區、科普(特色、標兵)學校的企業和單位,鎮財政分別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認定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二)對當年經市以上立項的科普項目,鎮財政按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三)評定先進科技工作者。每年面向全鎮科技工作者評定10名先進科技工作者,每人獎勵1000元,并頒發榮譽證書。

(四)評定優秀科技論文。每年面向全鎮評選10篇優秀科技論文,其中一等獎2名,獎勵2000元;二等獎3名,獎勵1000元;三等獎5名,獎勵500元。并頒發榮譽證書。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適用于20141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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