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國家、省、市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國家、省、市計劃項目配套資助
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進一步鼓勵我鎮企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省、市產業發展和科技(專利)等計劃項目,爭取更多的上級政策資源和科技資源落戶我鎮,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資助范圍和標準:
(一)對獲得國家、省、市財政資金經信部門立項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再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省、市財政資金科技部門立項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再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對獲得國家、省、市財政資金其他部門立項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撥付金額1:0.25比例給予再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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