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鼓勵企事業單位強化品牌創新意識,制定本辦法。
二、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助項目和標準:
(一)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鎮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
(二)對新獲得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認定的企業,鎮財政給予25萬元獎勵。
(三)對新獲得工信部全國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和試點企業認定的,鎮財政分別給予25萬元和15萬元獎勵。
(四)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和有機食品認定的企業,鎮財政給予15萬元獎勵。
(五)對新獲得綠色產品認定的企業鎮財政給予10萬元獎勵。
(六)對新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的企業,鎮財政給予5萬元獎勵。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獎項的,只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
(七)企業在國內成功注冊產品商標,其實際注冊費用,以及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事業收費、證明工本收費,由鎮財政給予全額資助;凡已獲得市級商標注冊扶持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資助。企業在境外成功注冊產品商標的注冊費用,鎮財政按實際費用的30%給予資助,同一商標在各國(地區)注冊費用合計最高資助不超過2萬元;凡已獲得市級商標注冊扶持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資助。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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