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推動我鎮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產新模式、鼓勵制造企業向系統集成商轉變、提高產品設計創新能力、促進供應鏈協同管理和云平臺服務等工作,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助方式和標準:
(一)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兩化”融合應用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或貼息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
(二)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軟件與信息化共享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對信息化認證項目,對新認定的省級軟件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取得國家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企業,鎮財政給予1000元/件的獎勵;對通過CMMI2、CMMI3、CMMI4、CMMI5登記認證的軟件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獎勵。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四)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應用經市認定的云服務平臺項目的制造企業,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共補助三年,每個企業三年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工業設計成果轉化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2.5萬元。
(六)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重點工業設計機構與信息化系統集成商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按照檔次分別給予每個企業一次性25萬元、20萬元、12.5萬元、7。5萬元、2.5萬元的定額資助。
(七)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供應鏈協同管理引導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
(八)對市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高成長型中小企業和成長型中小企業獲得該專項資金資助時,資助比例和限額可分別按照原有資助基準上浮30%、20%和10%執行。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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