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清溪鎮余泥渣土管理辦法(試行》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清溪鎮余泥渣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解決城鄉接合部環境衛生日益突出問題,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東莞市市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清溪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余泥(含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凡在清溪鎮轄區范圍內從事排放、運輸、受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自行平衡消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辦法。如需進行大面積推土、填土和挖土行為,該地塊必需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否則國土分局將依法按照相關的法律,對違法用地者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 成立鎮余泥渣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下設在城市綜合管理分局,具體負責余泥渣土排放、運輸、受納的管理工作。辦公室和對外辦事窗口設在鎮城市綜合管理分局。
由城市綜合管理分局依照本辦法牽頭組織鎮國土、規劃、公用事業、交警、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農林水、資產公司等部門以及各村(居)委會,開展余泥渣土的排放、運輸、受納等具體管理工作。
由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牽頭,組織國土、規劃、建設、農林水等部門研究提出我鎮余泥渣土受納場的選址及建議方案,并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如受納場屬于國有土地且實施社會化管理的,由資產公司對受納場內的排放、受納、復綠等工程項目實行公共招標。受納場由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統一管理。
第五條 余泥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在鎮信訪平臺設立余泥渣土監管政務平臺及群眾舉報平臺,并設立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公開化、規范化、統一化、高效化的長效管理機制,實現政府管理和社會資源有機結合。
第二章 排放與受納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排放、受納余泥渣土的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納場的,應在排放、受納前到城市綜合管理分局申報余泥渣土排放計劃,申領《清溪鎮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運輸、受納余泥渣土,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以拆遷、挖掘、修繕、回填工程預算為計算依據。沒有工程預算的,應進行現場核量。
城市綜合管理分局應在接到申報申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種類,對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標準且具備沖洗裝置的,準許排放。
第八條 余泥渣土的排放、受納場所應設置必要的洗消設施,建設或施工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運輸余泥渣土車輛在駛離建設工地時,保持車體清潔,不污染路面;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將泥漿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九條 余泥渣土受納場無法繼續受納時,應在停止受納前10個工作日報原發證單位,原發證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受納場,并通知排放單位。
受納場遇特殊情況暫不能使用時,應及時向原發證單位報告,未經同意不得關閉受納場或拒絕受納余泥渣土。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條 承運余泥渣土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在運輸余泥渣土前到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辦理準運證。
城市綜合管理分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自受理運輸單位的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核發準運證。準運證應當載明排放單位、運輸者和已確定的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和受納場地。
第十一條 余泥渣土準運證必須隨車攜帶,以備查驗。余泥渣土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運輸時間由城市綜合管理分局會同交警、交通部門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在鎮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車輛運載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時,不得泄漏,遺撒。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鎮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排水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排水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ㄔO單位或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清除或承擔清運費用,并處以每立方米500 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委托未經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建筑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受納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進行分類,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混合排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法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響環境衛生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領準運證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對車主處以每車次2000元的罰款;
(六)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不加封閉,沿途遺漏、遺撒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暫扣駕駛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掃干凈,并對車主處以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50元罰款;
(七)不按指定位置倒卸余泥渣土,不按指定的運輸路線和規定時間運輸余泥渣土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余泥渣土準運許可。
(八)將泥漿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運輸、回填余泥渣土以及受納場地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十六條 清理無主余泥渣土的費用,由公用事業中心、村委會按屬地管理范圍分擔。
第十七條 在鎮區內運輸散裝建筑材料(泥、沙、石等),沿途飛揚散落污染路面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處理。
第十八條 原則上不受納鎮外余泥渣土,如有建設或工程需要受納鎮外余泥渣土的,須向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待鎮人民政府同意后,持批復文件到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辦理受納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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