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示范性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鎮示范性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和《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在我鎮經濟和信息化領域確定一批具有引導示范性質的項目,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資助方式和標準:
(一)引進類項目。鎮財政對經市財政立項撥付的資金按照1:0.25比例給予資助獎勵,單個項目最高資助獎勵100萬元。
(二)項目載體類。
產業集群建設項目,鎮財政對經市財政立項撥付的資金按照1:0.25比例給予資助獎勵,單個項目最高資助獎勵100萬元。
樓宇經濟發展項目,鎮財政對經市財政立項撥付的資金按照1:0.25比例給予資助獎勵,單個項目最高資助獎勵100萬元。
(三)平臺建設類項目,對經市認定的小微上規模企業,鎮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四)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其他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鎮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鎮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鎮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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