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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34號(關于印發《清溪鎮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5-06-04 16:12:31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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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會、各單位、各辦公室:

現將《清溪鎮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15515

 

 

 

清溪鎮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相關系列文件精神和《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東莞市政府《關于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若干意見》、《東莞市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施細則》、《關于加快實施清溪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精神,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加快我鎮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的步伐,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資金來源:從鎮財政科技資金中列支,且此資助不受最高100萬元限制。

第三條 資助范圍和標準:

(一)上市前輔導費用資助。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萬元。

(二)上市后再融資資助。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上市獎勵。根據《關于進一步推動大型骨干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清府〔201442號)精神,對鎮內企業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上市的,獎勵300萬元;對鎮內企業順利通過東莞市總部企業認定的,獎勵200萬元。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資助。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

根據《關于印發《清溪鎮推動企業掛牌“新三板”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443號)精神,對于20151231日前與券商簽訂“新三板”推薦掛牌協議,并于20161231日前成功掛牌的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

(五)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貼息。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10.25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12.5萬元。

三、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申報資格: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鎮創新驅動辦申報。申報時必須提供法人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由創新驅動辦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當年申報截止日期內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未按時間規定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撤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的,創新驅動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補助、獎勵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鎮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劃后,由創新驅動辦會同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或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或獎勵資金,相關企業或單位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納入誠信體系。

 

五、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鎮創新驅動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適用于20141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鎮創新驅動辦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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