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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鎮屬企業:
現將《清溪鎮鎮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清溪鎮鎮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強做優做大鎮屬企業,全面增強企業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實現鎮屬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根據《東莞市鎮(街道)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東府〔2020〕44號),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鎮屬企業是指由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出資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含實際控制企業)。
鎮屬企業資產是指由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鎮人民政府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鎮屬企業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條鎮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终蠓珠_;
?。ǘ﹫猿终Y分開;
?。ㄈ﹫猿炙袡嗯c經營權分離;
?。ㄋ模┚S護所有者權益;
?。ㄎ澹┢髽I依法依規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權有責,權責一致;
?。嵭型顿Y、受益和監管相統一。
第二章鎮屬企業資產管理模式
第五條根據《東莞市鎮(街道)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東府〔2020〕44號)以及《清溪鎮鎮屬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清委辦〔2018〕23號)文件精神,鎮屬企業監管機構包括市國資委、鎮委鎮政府、清溪鎮鎮屬經營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和清溪鎮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鎮資產管理部門”)。
第六條鎮資產管理部門按要求向市國資委報送鎮屬企業以下材料:
?。ㄒ唬╂倢倨髽I發展的主業定位、鎮屬企業投融資事項、鎮屬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ǘ╂倢倨髽I負責人的任免情況、定員定崗方案、主要負責人薪酬和企業工資總額。
?。ㄈ╂倢倨髽I每月會計報表、季度經營情況報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鎮出臺的企業管理的政策文件。
?。ㄋ模┦袊Y委要求的其他事項。
各鎮屬企業須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到鎮資產管理部門。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的第六條第一款報告事項中須具備以下內容:
?。ㄒ唬┦马梼热莺喗?;
?。ǘ┒聲ɑ驔Q策層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決議及會議紀要;
?。ㄈ┛尚行匝芯繄蟾?;
?。ㄋ模┯嘘P事項的解釋和說明;
?。ㄎ澹┦袊Y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鎮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向鎮人民政府、市國資委報告鎮屬資產的運行、改革發展和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九條鎮資產管理部門代表鎮人民政府作為鎮屬企業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條鎮屬企業監管機構根據鎮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行使鎮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職能,具體包括:
?。ㄒ唬┙洜I性資產領導小組負責:
1.核定鎮屬企業的定員定崗方案;
2.審核、審批鎮屬企業資本經營預算;
3.審核非公司制鎮屬企業的改制工作,并將改制方案上報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4.按權限對鎮屬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5.鎮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事項。
?。ǘ╂傎Y產管理部門負責:
1.指導鎮屬企業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管控機制和規章制度;
2.研究擬定鎮屬企業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和辦法;
3.制定鎮屬企業改革發展方案并上報鎮人民政府研究通過后組織實施;
4.按權限對鎮屬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5.鎮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鎮屬企業須嚴格控制層級,原則上管理層級控制在三級以內。
第十二條鎮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鎮資產管理部門要推進鎮屬企業資產圍繞戰略發展方向優化配置,實現資本收益最大化。探索有效的資產營運模式,確保保值增值。指導促進鎮屬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第十四條鎮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鎮黨建工作部門指導具備條件的鎮屬企業成立黨支部,切實加強黨對鎮屬企業的領導。
第十五條鎮資產管理部門要維護鎮屬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鎮資產管理部門接受市國資委的業務指導,接受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
第十七條鎮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鎮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鎮屬企業負責人建議人選,聯合進行考察,并由鎮組織人事部門提交鎮黨委會議審議。
?。ㄒ唬┨岢鋈Y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建議人選;
?。ǘ┮勒展菊鲁?,提出向控股公司(含實際控制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控股公司(含實際控制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ㄈ┮勒展菊鲁?,提出向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ㄋ模╂倢倨髽I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鎮資產管理部門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鎮組織人事部門進行招聘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十九條實行企業負責人履職報告制度。鎮屬企業負責人應定期向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報告其所任職企業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及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鎮屬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動的,負責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載明變動的事項、原因、數額、比率及人員等有關情況向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報告。
第四章企業財會人員
第二十條鎮屬企業根據經濟規模和業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與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條鎮屬企業的財會人員按行業管理部門要求進行管理、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鎮資產管理部門和鎮屬企業負責人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揚。
鎮屬企業財會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
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財務會計制度等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由鎮資產管理部門派人會同鎮屬企業負責人進行監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應當簽字蓋章。未辦妥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五章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鎮屬企業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內容包括資金流轉、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薪酬、收益分配、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計劃等。年度預算實施后,及時做好決算。
鎮資產管理部門每年匯總編制鎮屬企業資產收益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由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審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鎮屬企業向鎮財政部門上繳鎮屬企業資產收益,列入鎮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鎮屬企業的利潤繳納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鎮屬企業年度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調整的,須經鎮屬企業監管機構審查,其中:
?。ㄒ唬╊A算內項目增加金額3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報鎮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ǘ╊A算內項目增加金額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報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審核、審批;
?。ㄈ┧蓄A算外項目須報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審核、審批;
?。ㄋ模╊A算內項目增加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或者預算外項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須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鎮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鎮屬企業預算執行和收益分配情況的跟蹤和監督,鎮屬企業應每月將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上報鎮資產管理部門。
第六章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九條鎮屬企業要制定完善內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大額資金使用應嚴格實行預算審批管理,在項目實施時須按照《清溪鎮鎮屬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清委辦〔2018〕23號)執行,其他開支應由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審批或提交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決定。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應選定另一名企業領導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鎮屬企業的各項支出單據要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名,屬購物的要有驗收人簽名,經指定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報銷。對不符合審批手續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第三十條鎮屬企業要堅持厲行節約,不得開支與生產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無關的費用,努力降低企業運行成本。鎮屬企業公務費用(含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交通費、車輛購置費等)開支標準和財務報銷手續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鎮屬企業不得違規開支應由鎮人民政府負擔的各種公務活動費用,鎮人民政府不能隨意調配鎮屬企業資產和收入,不能轉嫁支出負擔。
第三十二條鎮屬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強化公務接待費用的總額控制,并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開支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鎮屬企業須經所在鎮批準的重大事項,要報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鎮屬企業重大事項是指企業主業定位,發展戰略規劃,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大額融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財務預決算,轉讓重大財產,薪酬管理,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對鎮屬企業資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件。
第三十五條鎮屬企業監管機構對企業重大事項實行清單監督管理,凡沒有列入企業重大事項監管清單中的事項均由企業自行決策。
第三十六條鎮資產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事項如下:
?。ㄒ唬徍随倢倨髽I公司章程的訂立或修改,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事項;必要時報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審批;
?。ǘ徍?、審批涉及金額3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經營性資產的建設、購置、處置等事項;
?。ㄈ徍?、審批鎮屬企業之間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擔保、借款事項。
第三十七條經營性資產領導小組監督管理事項如下:
?。ㄒ唬徍随倢倨髽I的主業定位、產業分工和發展主業調整等事項;必要時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ǘ徍随倢倨髽I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重組、注銷、解散、申請破產等事項;必要時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ㄈ徍?、審批鎮屬企業年度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所有預算外開支項目;
?。ㄋ模徍?、審批涉及金額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經營性資產的建設、購置、處置等事項;
?。ㄎ澹徍?、審批鎮屬企業對外投資單項金額200萬元(含)以內的項目;
?。徍?、審批為鎮屬企業之外單位提供擔?;蚪杩?00萬元(含)以內的事項;
?。ㄆ撸徍?、審批鎮屬企業單次新增債務達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含)以內或資產負債率達到50%以上繼續增加債務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鎮屬企業以下事項,須上報鎮黨委、鎮人民政府審批:
?。ㄒ唬┙洜I性資產領導小組討論后,須按程序向鎮黨委、鎮人民政府通報的事項;
?。ǘ┥婕敖痤~200萬元以上經營性資產的建設、購置、處置等事項;
?。ㄈ╂倢倨髽I對外投資單項金額200萬元以上的項目;
?。ㄋ模殒倢倨髽I之外單位提供擔?;蚪杩?00萬元以上的事項;
?。ㄎ澹╂倢倨髽I單次新增債務達1000萬元以上的事項。
第七章鎮屬企業資產處置
第三十九條鎮屬企業資產處置是指依法將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資產或權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的資產除外。
第四十條鎮屬企業資產處置應履行企業申請、提交文件資料、審核批準、資產評估、確定底價等程序。
第四十一條處置鎮屬企業資產,涉及土地處置的,應按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鎮屬企業資產處置行為經批準后,要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上報鎮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按有關規定以不低于評估價進行公開處置。
第四十三條鎮屬企業資產處置可采用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意向受讓方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具體操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以及《清溪鎮鎮屬資產交易實施辦法(修訂稿)》(清府〔2015〕95號)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處置的鎮屬企業資產要權屬清晰,不得處置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鎮屬企業資產。對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鎮屬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第八章投資項目管理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ㄒ唬┕蓹嗤顿Y,包括設立子公司、對子公司增資、收購兼并、合資合作、股權置換等;
?。ǘ┕潭ㄙY產投資,包括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和更新(技術)改造等;
?。ㄈ┙鹑陬惍a品投資,包括理財產品、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品投資等;
?。ㄋ模┢渌顿Y。
第四十六條投資活動要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邔?,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ǘ鹇砸I,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突出主業發展方向。
?。ㄈ┏绦蚝弦?,嚴格執行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ㄋ模┙洕尚?。
?。ㄎ澹╋L險可控,有效防范市場風險和資金風險。
第四十七條開展200萬元(含)以上投資項目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椖靠尚行匝芯繄蟾嫜兄?;
?。ǘ╅_展項目論證;
?。ㄈ┩顿Y1000萬元(含)以上重大項目應組織風險控制和投資決策等專業委員會評審論證;
?。ㄋ模┢髽I董事會(或決策機構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研究決議;
?。ㄎ澹┩瓿梢陨铣绦蛑?,上報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嵤┛冃гu價。
鎮屬企業董事會(或決策機構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對所決策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經濟目標實現等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建立投資項目考評制度:
?。ㄒ唬ν顿Y程序進行評價。主要從合法性、合規性等方面評價項目決策全過程中的程序;
?。ǘν顿Y決策結果(決議事項)進行評價,從科學性、合理性、合規性等方面評價投資事項決策(決議);
?。ㄈν顿Y項目實施結果進行評價。在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或竣工)投產3年內,對投資項目實施結果(成效)及其與可行性分析的差異等組織評價工作。
第九章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九條鎮資產管理部門對鎮屬企業建立年度、任期考核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及獎懲相掛鉤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獎懲,確定薪酬標準,并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保值增值原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經營業績考核應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灱s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ǘ┛己藘热菁爸笜?;
?。ㄈ┛己伺c獎懲;
?。ㄋ模┴熑螘淖兏?、解除和終止;
?。ㄎ澹┢渌枰s定的事項。
第十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條鎮屬企業對外發生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應以該鎮屬企業名義,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三條合同條款要規范、清晰。對已有指導性示范文本的合同,應參照使用示范文本。
涉及提交鎮人民政府決定事項的合同,應經鎮司法分局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同加蓋該法人、組織的公章,應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簽章,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對方為個人的,合同應有其個人簽章、蓋指模印,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多頁合同應加蓋合同各方騎縫章。
第五十四條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鎮屬企業按照決策程序要求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涉及資產交易的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合同期滿需續約的,要重新按規定簽訂合同。
第五十五條簽訂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移交檔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跟蹤執行人員傳閱,并將合同的復印副本交會計備查,會計應及時做好合同及合同兌現的登記。
第十一章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五十六條鎮屬企業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現金管理規定,企業款項必須存入企業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以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
鎮屬企業要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記,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鎮屬企業銀行賬戶的開設和撤銷要經鎮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查。
第五十七條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出差借用款應在回到單位5日內結清。未清還的因公暫借款須在當月底結賬時入賬。
第五十八條鎮屬企業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企業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鎮屬企業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機械、工具、設備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列為固定資產,鎮屬企業應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六十條鎮屬企業每年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盤點結果形成報告,并報送鎮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因工作需要由鎮屬企業購買,企業領導或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要做好登記,落實責任,核定費用標準,定額使用。企業領導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將所使用的物品交回處理。
第六十二條鎮屬企業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家、省和《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招標結果應及時公布。
在建工程要有專人監管,付款時填寫付款呈批表,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工程驗收資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完工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決算,驗收工作由企業董事會(或決策機構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指定人員、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并完成決算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第六十三條鎮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計提方法和年限由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鎮屬企業自有土地作價入賬、購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支付的水電報裝增容費、劃撥土地辦證和開發費等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列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年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鎮屬企業資產的出讓、出租、發包等資產交易行為,遵守公開、公平原則,實現陽光交易,具體操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以及《清溪鎮鎮屬資產交易實施辦法(修訂稿)》(清府〔2015〕95號)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鎮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鎮屬企業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ㄒ唬嵭袇⒐?、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M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ㄈ┑盅杭捌渌麚5?;
?。ㄋ模╂倢倨髽I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由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鎮資產管理部門應指導鎮屬企業確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等。
第六十七條鎮屬企業資產價值評估事項由企業董事會(或決策機構或企業經營管理班子)決定,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二章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
第六十八條鎮屬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六十九條鎮屬企業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要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在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憑證時才能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借(領)款單、發放款項的簽收單等自制原始憑證應當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審核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確認。
第七十條鎮屬企業實現資金收入時,使用發票或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填制,交出納收款。會計每月填寫并保存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
第七十一條鎮屬企業出納每月初應結清上月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及復印件、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
第七十二條鎮屬企業的財會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合同兌現登記簿、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及資產交易資料等。
第七十三條鎮屬企業資產權屬證明等各種財會檔案原件,應在取得后及時移交檔案室保管,財會人員須留存復印件備查。
當年形成的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等檔案,平時可暫由財會人員保管,但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移交檔案室保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
第七十四條財會檔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合同兌現登記簿及資產交易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電算化數據保存30年;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年度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審計報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五條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對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要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對確實可銷毀的會計檔案資料,先由鎮屬企業開列檔案銷毀清單,提出申請報鎮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由鎮資產管理部門監督鎮屬企業逐項清點核對,并銷毀,由監督人和鎮屬企業經辦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后歸檔。
第十三章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七十六條鎮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對鎮屬企業的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
第七十七條鎮資產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對鎮屬企業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情況。
第七十八條財務檢查結束后,鎮資產管理部門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及時向鎮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七十九條鎮審計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實際管理需要,明確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鎮屬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鎮屬企業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協助鎮屬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按要求及時向鎮審計辦報告整改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章責任追究
第八十條鎮人民政府要制定鎮屬企業經濟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責令改正;情況較重的,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情況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鎮資產管理部門行使出資人的監督權,及時對權益受損進行糾偏,對決策造成損失進行問責,對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鎮屬企業經濟損失的,追究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鎮資產管理部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造成鎮屬企業經濟損失,受撤職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的鎮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擔任鎮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的其他負責職務。
第八十四條鎮屬企業財會人員玩忽職守、疏于監督,以及有其他損害鎮屬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調離財務工作崗位;情節特別嚴重的,辭退財會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鎮屬企業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鎮屬企業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鎮屬企業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鎮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鎮屬企業攤派,強迫鎮屬企業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鎮屬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此前其他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鎮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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