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東莞市橋頭月荷灣沐足閣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注銷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以欺騙手段取得注銷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當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的注銷登記,現予公告。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許可決定不停止執行。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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