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巍:
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于2019年9月3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體育路南城段7號之一109室之一的東莞市南城可兒美甲店對童平霞進行敷麻藥、注射美容,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東莞市衛生計生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年修訂版)》序號2違法程度一般的規定,本機關對你作出:1、罰款人民幣40000元整;2、沒收違法所得18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南衛醫罰〔2021〕00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五十條的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南衛醫罰〔2021〕003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對你作出的行政處罰,你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就上述行政處罰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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