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東委發〔2015〕5號)及其系列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提升區域科技創新水平,結合南城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街道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對南城各類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開發及服務,開展自主創新活動,促進產業發展的項目實施資助獎勵;對在南城注冊并經市認定為“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B檔及以上”的科技孵化器、眾創(創客)空間,及其符合條件的入孵企業、畢業企業和創客團隊實施資助獎勵。
第三條 本方法申請資助的對象,必須為在南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單位,且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單位)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獎勵及配套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成立南城街道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街道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街道相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街道科技辦、經貿辦、商務辦、金融辦、財政分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資源分局、社保分局等職能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科技辦,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對創新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議”,確保政策科學性和靈活性。
第五條 科技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認定,財政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以及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經貿辦、商務辦、金融辦、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資源分局、社保分局等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管理職能對申請資助的企業(單位)或項目進行審核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配套資助
第六條 在南城轄區內注冊且在南城范圍內建設的科技孵化器、眾創(創客)空間,符合《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東府辦〔2015〕84號)條件,且被市認定為B檔及以上孵化器、眾創(創客)空間,自獲得認定年度起連續三年,享受南城科技孵化器、眾創(創客)空間資助。
第七條 入駐孵化器企業(以下簡稱“入孵企業”)資助條件:
1.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屬于高新技術或現代服務業范圍,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企業稅收納入南城財政稅收分成,按照科技部門要求報送相關報表;
2.畢業企業是指符合《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東府辦〔2015〕84號)中畢業條件的企業。
第八條 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孵化器,給予以下資助:
1.改造和建設費用資助。對改造和建設孵化器,事后按其實際支持費用(不含土地購置費)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孵化器改造和建設費用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建設公共服務平臺資助。對建設通用研發技術平臺、共享數據庫和專用實驗儀器設備、科技軟服務平臺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的孵化器,按其實際投資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孵化器建設公共平臺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開展公益性服務資助。自孵化器獲得市級B檔評定當年度起連續三年,對其管理機構舉辦公益性培訓、講座、咨詢、研討、項目路演、創新創業大賽、創業輔導等活動,事后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年累計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4.孵化培育獎勵。孵化器培育入孵企業加速成長,對每年培育畢業企業(符合第七條第2點)數量超過10家的孵化器,一次性給予載體單位10萬元獎勵,每年達到畢業條件的入孵企業不得重復累計。
5.孵化器評定獎勵。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每個孵化器該項獎勵累計不超過80萬元,其他類型的評定獎勵實行“一事一議”制度。
第九條 對入孵企業實施租金補貼。
1.自入駐的孵化器獲得資助當年度起,連續3年給予其入孵企業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月,每家入孵企業補貼面積(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2.同一企業只能在同一孵化器(受資助的三年內)享受租金補貼,若該企業地址變更到南城轄區其它孵化器,則不能重復補貼,且市和街道兩級租金補貼總和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場租。
第十條 對獲得市級及以上認定的眾創(創客)空間、創客團隊或個人,根據市級財政資助的金額,按1:0.5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個眾創(創客)空間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個創客團隊或個人的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科技創新獎勵和配套資助
第十一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培育入庫資助。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的企業,按市獎勵資金1:0.3比例予以配套獎勵,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認定的,按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企業科技成果獎勵資助。根據市財政資助金額,按一定比例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獲得的科技成果給予配套獎勵,且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同一類別認定或獎勵的,按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和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的,按1:0.5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2.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和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的,按1:0.4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3.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重點實驗室認定、專利優勢企業認定和專利代理機構獎勵的,按1:0.3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4.對企事業單位創建院士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按1:0.3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大賽獎勵。對參加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企業或創客項目,并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按市財政資助金額1:0.2的比例實行事后配套獎勵,且對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項獎勵,按最高金額且不超過50萬元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含進入省高企培育庫企業)購買科技服務資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含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可的)購買科技服務、進行科技咨詢以及實施科技成果項目轉化的相關科技創新支出,根據提供的合同、發票、服務成果等,給予所支付的服務費用的50%補貼。其中,對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產品推廣等綜合科技服務,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度獲得科技服務資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專利成果資助。
1.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的,每件獎勵8000元。
2.對于年度代理南城地址的授權發明專利數量達15件的專利代理機構獎勵5萬元,每增加10件發明專利授權,追加獎勵2萬元,當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5萬元。
第十六條 企業研發經費投入資助。對于獲得東莞市企業研發投入補助資金的企業,按市補助金額的1:0.5比例給予配套。每家企業(單位)每年獲得配套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設立科普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南城常住人口總數統計,在項目經費中按人均不少于2元的標準安排科普專項經費,用于開展科普教育宣傳交流活動和科普陣地建設,提高市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申請科普陣地認定資助。對被授予國家級、省級、市級的科普示范(標兵)社區、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特色(標兵)學校的企事業單位,按市財政獎勵金額的1:0.3比例予以獎勵。獎勵資金只能用于科普軟硬設施建設以及相關科普活動開展。
第十九條 對獎勵配套項目因上級政策調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的申請,實行“一事一議”,由街道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街道黨政班子聯席會議審定。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條 科技辦負責制訂和發布每年度“南城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申請”通知,凡符合本辦法資助條件的企業,根據申請通知有關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資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國稅及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2.各級(國家、省、市)獎勵認定證書、項目立項文件等;
3.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發明專利等證書;
4.專利機構代理南城地址發明專利授權情況清單等證明材料;
5.申請孵化器資助需提供:改造和建設費用發票、建設公共服務平臺相關證明和發票、開展公益性服務的相關證明和發票、孵化器內達到畢業企業條件的統計及相關證明;入駐孵化器企業申請租金補貼提供物業租賃合同;達到畢業條件的企業需提交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助程序一般為:發布申請通知→企業(單位)申請→科技辦初審→財政分局復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審核→領導小組評定→街道黨政班子聯席會議審定→公示5個工作日→下發資助文件。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街道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進行一次審核,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章制度行為,出現經營事故或未達到考核指標的單位或企業,提請街道辦事處取消其受資助資格,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給予各類資助,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獲資助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1.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政策有關規定的行為,企業近三年內在各級職能部門系統有違規記錄;
3.因違反有關財經、稅收、消防、安全生產、環保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
4.存在主觀過錯、有意欠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街道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后再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南城區科技園區(孵化器、加速器)建設計劃操作規程(暫行)的通知》(南城辦〔2010〕87號)、《關于印發南城區資助科技園區(孵化器、加速器)入駐企業租金補貼和稅收獎勵條件(暫行)的通知》(南城辦〔2011〕44號)、《關于印發南城區科技獎勵和配套資助操作規程(暫行)的通知》(南城辦〔2010〕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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