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麻涌鎮人民政府出臺了《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管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我鎮設立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施以來,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農(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提高農(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2021年12月31日印發了《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麻府〔2021〕37號)。根據我鎮具體情況,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現就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作相關修訂。
《管理辦法(修訂)》的制定依據
《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醫療救濟實施辦法》(東民〔2024〕58號)
《東莞市醫療保險辦法》(東府〔2023〕60號)
《東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東醫?!?023〕68號)
《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修改內容
?。ㄒ唬豆芾磙k法(修訂)》中的第一章第三條“適用對象”由原來的“已經參加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可享受住院報銷待遇的麻涌鎮戶籍農(居)民,2021年5月10日(含當天)起住院治療出院結算一次性個人支付金額達到4000元(含)以上的,適用本辦法”,修改為“已經參加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可享受住院報銷待遇的麻涌鎮戶籍農(居)民,住院治療出院結算一次性個人支付金額達到4000元(含)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ǘ豆芾磙k法(修訂)》中的第二章第八條“資金籌集”由原來的“按全鎮戶籍農(居)民人口,以100元/人的標準籌集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由鎮、村(社區)按籌集期前一月最后一日轄區人口以7:3的比例注入資金(其中麻涌社區由鎮財政全額負擔)”,修改為“按全鎮戶籍農(居)民人口,以100元/人的標準籌集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由鎮、村(社區)按籌集期前一月最后一日轄區人口以5:5的比例注入資金(其中麻涌社區由鎮財政全額負擔)”。
?。ㄈ┚汀豆芾磙k法(修訂)》中的第三章第十一條補充相關申請受理期限的內容,“符合專項資金救助條件的申請人,于出院后一年內(以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所載明的出院日期為準),由患者本人或其親屬于本辦法有效期內向所屬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將以下材料交至所屬村(居)委會加具意見,由醫保分局對醫療單據等情況進行初審后,由公共服務辦公室按程序提交給分管領導審批?;加新阅I功能衰竭的申請人住院進行透析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本辦法救助”,補充相關內容:“以上符合專項資金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提出書面申請,本辦法失效后不再受理申請”。
?。ㄋ模豆芾磙k法(修訂)》中的第二章第九條“資金管理”由原來的“本專項資金由分管公共服務辦公室工作的鎮領導進行審批,由鎮財政分局負責發放管理”,修改為:“本專項資金由分管公共服務辦公室工作的鎮領導進行審批。專項資金由公共服務辦申報列入年度預算管理,由公共服務辦根據審批情況據實發放,實行??顚S谩?。
《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20241120.docx
關于印發《麻涌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政策解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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