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辦公室、單位,各村(社區):
《麻涌鎮扶持批零、住餐、服務業發展實施辦法》業經2021年9月13日召開的今年第45次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麻涌鎮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麻涌鎮扶持批零、住餐、服務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麻涌鎮批零、住餐、服務業快速發展,繁榮商貿市場,推進產業由加工向銷售轉變,進一步提升麻涌鎮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加快建設綠色發展的現代化美麗城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批零、住餐、服務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麻涌鎮財政年度預算。由鎮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資金,用于推動批零、住餐、服務業發展。如當年申報資金超過年度預算總金額的,以預算余額按比例進行支持。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麻涌鎮人民政府對批發零售、住餐、服務業企業扶持具有最終審批權,企業申報與使用扶持情況均須報其審議。
第五條 成立由麻涌鎮經濟發展局、財政分局、統計辦、市場監管分局、稅務分局、人社分局、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門組成的批發零售、住餐、服務業企業扶持辦公室,設在經濟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受理企業申報材料、辦理專項資金撥付,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財政分局負責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審核鎮經濟發展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統計辦負責核實企業納統和相關統計數據情況;市場監管分局負責提供企業登記信息,核實企業登記情況;稅務分局負責提供企業對麻涌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核實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人社分局負責核實企業的勞動合同、社保等;教育管理中心負責協調符合條件子女入學事宜。
第三章 扶持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扶持對象為在麻涌鎮依法登記、經營和納稅,且已納入四上統計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批零、住餐、服務業企業及個體戶。
第七條 申報單位有屬于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東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東財規[2021]2號)或相關文件中有關不予扶持的規定;
2、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政策文件對不予資助具體范圍有規定的,或與本實施辦法扶持范圍有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政策文件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經營貢獻獎
1、對新開業的批零、住餐、服務業企業,按其納統當年對麻涌鎮經濟貢獻的100%給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獎勵資金在企業入統第二年申請。
2、對已納統的批零、住餐、服務業企業,當年年營業收入5億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對麻涌鎮經濟貢獻的5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當年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且同比增長達5%、10%、15%、20%以上的,分別按其年度對麻涌鎮經濟貢獻的20%、30%、40%、5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3、對個體工商戶及個轉企、分支機構轉獨立法人的企業,在其納入四上統計庫當年給予2萬元一次性支持。獎勵資金在企業入統第二年申請。
第九條 租金扶持
對于在麻涌鎮注冊,當年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限上批發零售企業或當年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的限上住宿、餐飲企業(獲得過相關的鎮財政租金扶持的企業除外),租用麻涌鎮內辦公樓、倉庫或商業樓、商鋪的給予租金支持。租期超過五年的(含五年),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給予租金支持,給予第一年實繳租金的50%支持、第二年實繳租金的30%、第三年實繳租金的20%支持;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五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實繳租金的50%給予一次性支持;租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實繳租金的20%給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業支持總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入學扶持
對于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批發零售企業,優先推薦項目高管子女入讀麻涌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入學申報材料由高管所在企業根據配置的名額統一向鎮經濟發展局提交,由鎮經濟發展局征求鎮教育管理中心意見后上報鎮政府審批。當年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但低于20億元的批發零售企業,次年提供1個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指標;當年年營業收入達到20億元及以上的,次年提供2個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指標。以上指標與《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中的其他指標不累加,同時符合多項條件的,只可任選一項進行申報。
第五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
鎮經濟發展局每年依據本辦法制訂年度申報指南,并在“東莞麻涌”政府網站發布申報通知。原則上每年6月份申報(以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且只接受上一年的資助資金申報,逾期視為放棄相關申報資格。申報單位需要在申請時承諾在獲得資金補助之日起5年內不遷離麻涌、不改變在麻涌的納稅義務,若領取資金補助起5年內遷離麻涌、改變在麻涌的納稅義務的一經發現,將追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予以公示并通報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資助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時須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資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委托書;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時,還需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資料一式兩份,具體如下:
(一)申請企業貢獻獎的企業,需提供申請表(見附件1)、承諾書(見附件2)、上年度和當年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和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申請租金扶持的企業,需提供申請表(見附件1)、承諾書(見附件2)、上年度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租賃合同和租賃發票等。
(三)申請個體工商戶及個轉企、分支機構轉獨立法人的企業納入四上統計庫獎勵,需提供申請表(見附件1)、承諾書(見附件2)、當年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和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申請高管子女入學的,需提供申請書、高管名單及職務、學歷、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項目申請。在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實施辦法相關要求的扶持對象可以進行申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公告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按時向鎮經濟發展局提交。
(二)部門受理。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全部送達鎮經濟發展局,即視為正式受理。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及時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項目審核。鎮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單位申報材料后做好登記,會同財政分局、統計辦、市場監管分局、稅務分局、人社分局、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的對象、項目和金額名單。
鎮經濟發展局將擬獎勵的對象、項目和金額名單在麻涌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集中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鎮經濟發展局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鎮經濟發展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鎮經濟發展局將資金安排計劃上報鎮政府。
第六章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資金安排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和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 受資助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獎勵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七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受資助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八條 受資助單位須參與經濟運行監測工作,根據鎮經濟發展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以便做好專項資金后續跟蹤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發現,將追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予以公示并通報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資助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納入四上統計庫”、新開業企業,以鎮統計部門納統入庫標準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服務業”為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行業代碼:5311-6090),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代碼:6311-6599),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行業代碼:7610-7990),衛生大類、房地產業(行業代碼:7020-7090),租賃和商務服務業(行業代碼:7111-7299),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代碼:7310-7590),教育(行業代碼:8310-8529)、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行業代碼:)(行業代碼:8010-8290),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行業代碼:8610-9090),社會工作大類(行業代碼:8511-8529)。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獎勵企業的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市、鎮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復時,不重復計獎,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相關扶持條件,并按規定需要在本法有效期滿后申請并獲審批通過的獎勵對象,繼續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麻涌鎮經濟發展局負責修訂解釋。
麻涌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麻府規[2021] 7號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