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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麻涌鎮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1-06-22 11:58:2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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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村(社區):

《東莞市麻涌鎮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業經2021520召開的今年第19次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麻涌鎮人民政府

2021617


東莞市麻涌鎮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麻涌鎮轄區內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賃住房、旅館業客房、單位自建宿舍。

第三條鎮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部門聯動和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狀況通報制度;

(二)加強對公安派出所、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三)定期組織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練活動及消防宣傳教育;提升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消防安全意識;指導、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組織對公安派出所、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或相關單位移送的消防安全隱患線索進行處置,對違法行為依法立案進行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結合出租屋治安信息報送的要求,完善出租屋消防信息報送管理制度;

(二)加強對出租房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改,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三)充分利用各種手段開展消防安全進社區、進農村活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在出租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做好出租屋消防信息報送工作;

(二)組織網格員開展消防安全入格事項巡查;

(三)協助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安全隱患巡查及處置;

(四)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五)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六)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鎮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要求積極推動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定期聯合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和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建立消防安全隱患處置隊伍,落實對網格內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處置措施,處置隊伍對網格內的消防安全隱患處置率不應低于85%。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約定村民、居民對出租屋消防安全義務。

第九條出租屋實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應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間號;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公安派出所應當為信息報送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公布報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徑、材料目錄。

第十條出租屋信息報送人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出租屋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報送;

(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應當書面明確出租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管理人報送;

(三)通過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報送。出租屋信息應當自簽訂出租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前已出租房屋的,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報送。

第十一條出租人應當在首次簽訂出租合同或者首個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出租屋所在村(社區)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在本規定頒布前已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本規定頒布施行后三十日內簽訂。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為簽訂,雙方明確約定不得由管理人代為簽訂的除外。

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可以與信息報送同時進行。

出租人、管理人應將消防安全承諾書及時張貼在出租屋的顯眼位置。

第十二條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要求報送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二)出租屋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性、放射性、腐蝕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場所不得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三)出租屋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平臺、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等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根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并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房屋出租時應當將出租屋消防安全有關規定要求告知承租人;

(七)對出租屋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消防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保證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八)配合鎮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工作人員開展的消防工作;

(九)組織承租人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要求承租人達到懂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初期火災、會逃生的標準;

(十)出租的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出租房間在二十間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張以上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強夜間消防安全值班值守;

(二)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時長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間不得刪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三)在出租屋的顯眼位置懸掛和張貼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在出租屋內擺放相關的宣傳教育資料。

第十四條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熟悉出租屋的結構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應當確保出租屋改變后具備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

(三)規范使用電氣、燃氣設施;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五)按要求參加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達到懂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初期火災、會逃生等基本要求;

(六)發現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應當報告所在村(居)委會、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機構;(七)配合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單位開展的消防工作;

(八)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經營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或行業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出租屋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違反規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占用、堵塞、封閉、鎖閉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平臺、安全出口,在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平臺、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等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三)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與村(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租屋消防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及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等單位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違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電力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定期組織供電企業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出租屋的供電、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完整規范的安全檢查檔案。

檢查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當面或者書面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存在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四)項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每年定期對出租屋燃氣設備進行檢查,建立完整規范的安全檢查檔案。

燃氣經營企業檢查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當面或者書面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可能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停止供氣,并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主動參與出租屋消防安全監督,對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在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中發現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等情況且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及時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三條出租屋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決定,違法行為人逾期不執行行政決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書面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供電等措施,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出租屋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要求,尚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依法組織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隱患處置隊伍、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等力量實施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對存在下列情形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出租屋,鎮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報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依法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符合相關情形的,依法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用戶。

(一)依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的判定方法判定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出租屋。

(二)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其它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出租屋。

(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出租屋。

第二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燃氣及供電主管部門、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完善出租屋信息報送途徑,并保持暢通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供電企業、燃氣經營企業對出租屋供電、用電安全情況和燃氣設備進行檢查的;

(三)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未予保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出租屋內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其它要求的安全隱患,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出租屋中設置的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服務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本規定有明確的,根據相關條款執行;本規定未明確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小檔口是指經營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業場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過24,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產場所;小娛樂服務場所是指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娛樂服務場所等。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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