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江鎮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修訂)的通知
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現將《黃江鎮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黃江鎮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
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修訂)
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新修訂的《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根據東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做好〈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貫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結合我鎮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的決策權限
按照村民自治原則,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經濟社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的決策權限,原則上按照《實施辦法》在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予以明確。其中股東代表會議額度標準的決策事項主要包括較小面積土地所有權變更、小額被征地社保費分配、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小額借入款項、大額借出款項、大額壞賬核銷、大額資產發包及出租等交易項目。上述事項涉及的額度標準,各集體經濟組織應在《章程》內作出明確的規定。
上述決策事項,若超出股東代表會議決策權限的,應提交股東大會進行決策,若小于股東代表會議決策權限的,應提交理事會(或經濟社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進行決策。
二、明確股東代表會議決策事項額度標準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第(三)(四)項的額度標準,可由鎮(街道)在征求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F根據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所反饋的意見,明確股東代表會議對下列事項的決策額度標準:
1.較小面積土地所有權變更:30畝以下;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出租:10畝以上;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出讓:2畝以上。
2.小額借入款項:1000萬元以下且借入款項占集體經濟組織總資產20%以下;大額應收款減免、大額借出款項、大額壞賬核銷:10萬元以上;小額被征地養老保險分配:150萬元以下。
3.大額資產發包、出租等交易項目:單項合同年租金收入50萬元以上或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項目。
各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及大多數股東的意愿,在《章程》內對上述事項的額度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章程》內明確規定的事項額度標準原則上應不超過上述額度標準。
三、明確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款使用民主決策程序
1.集體經濟組織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報鎮黨委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再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民主決策程序,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對民主決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按相關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2.使用土地款專戶資金的民主決策程序,屬于土地征收和收儲的集體收益用于個人分配的,個人分配比例一般不高于30%,若個人分配比例超出規定標準的,其分配方案必須報鎮黨委擴大會議討論審查通過后,再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表決,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屬于《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視其具體用款金額按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權限額度履行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序。
四、明確采用限時投票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的表決時限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表決,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組投票、親自投票或書面委托投票、現場投票、限時投票等方式進行。”對采用限時投票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的,理事會應在會議中明確表決事項作出決定的期限,作出決定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15個工作日,超期作出的決定無效,表決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五、公章使用的具體規定
公章使用的具體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規定制作使用電子公章。公章由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能保管公章。”公章的使用管理必須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刻制、保管、審批、重大重要事項使用程序、登記、移交、備案等內容。
六、預算及其重大事項調整規定
經聯社每年應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濟社暫不編制年度預算,待條件成熟后,再實施編制年度預算工作。
預算類型和預算事項由東莞市“三資”監管網絡軟件系統根據集體經濟組織選填內容自動識別生成,系統提供兩類共四種預算調整事項,分別是預算內一般調整事項、預算內重大調整事項、預算外一般調整事項、預算外重大調整事項,對發生重大調整事項的,須報鎮審查,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其中屬于日常開支超出所屬類別開支的10%以下,或超出額在10萬元以下的,可在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載明授權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七、明確報鎮審查重大事項的具體標準
《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大額資產的發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六)建設用地和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新增借款、擔保貸款、大額壞賬核銷、大額應收款減免、大額項目投資、大額日常開支、大額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大額借出款項、資產評估、重要合同簽訂及其重要條款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第(五)(六)項的的額度標準由鎮(街道)根據實際確定”?,F明確報鎮審查重大事項的具體標準如下:
1.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及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上;或,資產評估值占上年集體資產總額10%以上的資產產權變更。
2.大額資產交易:指單項合同年租金收入在100萬元以上;或,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資產發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
3.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及20畝以上農用地使用權等出租;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及單宗面積2畝以上的農用地使用權等出讓。
4.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的大額壞賬核銷、大額應收款減免、大額借出款項;涉及金額或賬面原值單項在50萬元以上的大額日常開支、大額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等相應項目。
5.涉及單項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新增借款、擔保貸款;2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賬面原值)、大額項目投資;500萬元以上購買理財產品。
6.重要合同的重要條款變更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要合同的重要條款變更事項;凡合同條款變更后會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產生影響的,均屬于合同重要條款變更事項。
八、加強經濟社管理
經濟社的資產和財務,原則上應以“組財村管”方式管理,由經聯社對其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開支審批、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實施監督指導。
1.經濟社的管理機構:各農村(社區)黨組織可結合實際,指導經濟社成立股東大會、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監事會、經濟社負責人,不再選舉產生經濟社一級的股東代表。其中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負責經濟社日常管理工作,成員一般為5~13人,原則上由經濟社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具體的推選方式應在換屆選舉方案中明確,人數原則上不低于經濟社股東總人數的2%,經濟社負責人是經濟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的議事規則應遵循兩個“三分之二”,即常務決策機構成員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常務決策機構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決策的,可由村(社區)黨組織實施商議,商議通過后可報鎮進行合規性審查。
2.經濟社的議事、決策程序:(1)日常管理工作決策先由經濟社負責人召集常務決策機構會議成員對有關事項進行討論并形成會議記錄,表決通過后再報所在黨組織和經聯社理事會審議實施。(2)重大事項先由經濟社負責人召集常務決策機構會議成員對重大事項進行初步決議,形成草案并提交“黨組織、經聯社理事會”進行商議通過后,再組織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最后報鎮審查通過后實施。
3.經濟社負責人的審批權限:單項開支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由各經濟社負責人審批,若開支經手人是經濟社負責人,則由黨組織書記審批;單項開支金額人民幣1000元以上,實行“聯審聯簽”審批制度,即由黨組織書記和經濟社負責人共同簽名審批。
4.經濟社的財務人員實行聘任制,由農村(社區)黨組織及經聯社理事會聘任,其薪酬標準及負擔形式由經聯社和經濟社協商確定,并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經濟社不得自行聘請人員任職財務工作。
九、集體資產交易
《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發包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實現陽光交易。”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外,集體資產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黃江鎮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中心進行交易。具體應按《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及其相關文件等規定執行。
平臺交易依權限經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擔我市公物拍賣的機構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或響應政府部門實施財政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出租。
十、負債管理
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剔除非實質性負責金額后,資產負債率超過30%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積累或土地轉讓收益中提留不少于10%用于還債,逐步減少集體債務。
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性投資項目舉債的,其自有資金原則上應達到項目資金總額的50%方可實施。新增舉債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將舉債用途、利息負擔、期限及還款來源情況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新增金融借款500萬元以上報鎮黨委擴大會議討論同意后,方可實施。
十一、集體資產評估
《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集體經濟組織需進行資產評估的大額資產(原值)標準為200萬元以上;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具體按《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指引》執行。
十二、建設工程公開招投標規定
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且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黃江鎮農村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以及《黃江鎮農村集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及上級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招投標。
十三、股東分紅的調減機制
股東分紅管理應遵循與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匹配原則,既要保證集體持續發展,又要保障股東合理分配利益,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現明確股東分紅的調減規則如下:
在剔除政策(或鎮政府)允許扣除因素后,當年收益降幅超過10%以上的,按收益的降幅比例減少股東分紅。
股東分紅方案先報鎮黨委擴大會議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再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再由集體經濟組織召開股東代表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后再實施股東分紅。
十四、接待費、公務用車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規定
各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自行制定接待費、公務用車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并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相關項目開支標準須遵循與集體經濟水平相匹配原則,既要保證開支的需要,也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保障集體利益;對未按規定自行制定相關開支管理制度的集體經濟組織,其接待費和公務用車的開支管理標準參照鎮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標準執行,其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領取的誤工補貼標準:以上年集體經濟組織純收入的排名進行核定,經聯社排名前5的列入第一檔、排名后5的列入第三檔、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檔,經濟社排名前10的列入第一檔、排名后10的列入第三檔、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檔,凡未足額提留“兩金”的集體經濟組織一律列入第三檔;其中第一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300元/次、第二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250元/次、第三檔的補貼標準應不超過200元/次)
十五、明確集體資金續存或續投的表決和審查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金(含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原銀行存款賬戶。在期滿前已完成續存或續投民主決策程序和審查程序后,資金可直接續存或續投。
以上單位表述中“以上的含本基數,以下的不含本基數”。
本意見自2023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7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通過東莞市司法局黃江分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黃府規〔20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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