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黃江鎮促進企業人才引進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黃江鎮促進企業人才引進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黃江鎮人才工作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大灣區人才聚集新高地,根據《東莞市本科生引進培養暫行辦法》、《東莞市創新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辦法》、《東莞市優才卡管理暫行辦法》和《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機制,充分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先進制造”建設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不斷優化提升人才綜合服務品質,實現人才綜合服務精準配套,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人才引進獎勵通過實施“企引獎勵”計劃、“企習獎勵”計劃、“企能獎勵”計劃、“技能培養獎勵”計劃、“人才安居”計劃、“博士平臺”建設計劃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計劃等七大計劃,多措并舉在人才引進、見習、培養、服務等全鏈條全過程同頻發力,全力將我鎮打造成為人才聚集高地,推動人才隊伍增量提質。
第三條 鼓勵我鎮用人單位引進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擴大青年人才資源儲備,對在職人員在本單位申請了《東莞市本科生引進培養暫行辦法》《東莞市創新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辦法》相關補貼的用人單位(黨政機關、財政全額供養的事業單位除外),按引進人才的數量對用人單位或人才個人給予引進人才獎勵。
第四條 “企引獎勵”計劃
(一)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夢東莞”計劃獎勵,給予該單位2000元/人的引才獎勵。
(二)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新人才引進計劃獎勵,引進碩士、中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給予該單位5000元/人的引才獎勵。
(三)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新人才引進計劃獎勵,引進博士、副高及以上職稱,給予該單位10000元/人的引才獎勵。
第五條 “企習獎勵”計劃
(一)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莞訓”計劃獎勵,給予該單位1000元/人的企習獎勵。
(二)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新人才見習計劃獎勵,給予該單位2000元/人的企習獎勵。
第六條 “企能獎勵”計劃
(一)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莞能提升”計劃獎勵,給予該單位1000元/人的人才培養獎勵。
(二)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新人才能力提升獎勵,提升碩士、中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給予該單位4000元/人的人才培養獎勵。
(三)用人單位的人才成功申請創新人才能力提升獎勵,提升博士、副高及以上職稱,給予該單位8000元/人的人才培養獎勵。
第七條 “技能培養獎勵”計劃
鼓勵我鎮用人單位積極開展技能人才培養,凡是經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且已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用人單位,當年開展人數80~150人的,可額外申領一次性獎勵10000元;當年開展人數150人以上的,可額外申領一次性獎勵20000元。
第八條 “人才安居”計劃
根據規上企業人才的數量,由企業(含有意向在黃江創業青年人才)向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人才安居申請,對規上企業成功申請“創夢東莞”和創新人才引進計劃的學歷型人才(具有我市戶籍),由鎮統籌給予一次性安家補貼,申請時申請人需在崗在職。
一次性安家補貼標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5000元/人,碩士研究生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
第九條 “博士平臺”建設計劃
打造博士人才培養載體。支持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大型工業企業、建有研發機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長性高新企業等單位創建廣東省博士工作站。對成功設立廣東省博士工作站的單位,在市獎勵的基礎上,由鎮財政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建站資助。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計劃
高層次人才包括具有博士、碩士學歷和副高及以上職稱的人才,其中:博士和副高及以上職稱的高層次人才,由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負責協助其辦理優才卡,通過優才卡政策解決子女入學;碩士學歷的高層次人才在我鎮用人單位已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由鎮教育部門根據年度學位的實際情況,安排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蛘徺I學位的民辦學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與東莞市鎮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情況,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博士平臺”建設計劃獎勵除外),在申請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或獎勵時應予以扣除已享受獎補的部分,用人單位每年最高獎勵10萬元(“博士平臺”建設計劃獎勵除外),當年申請的獎勵,在下一年度內撥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的職業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須能夠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網站http://zscx.osta.org.cn/查詢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或取得相關學歷(或學位)的時間,以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上的落款日期為準。
本辦法所稱的具備或取得相關職稱的時間,以相應職稱證書上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日期或考核認定通過日期為準。
本辦法所稱的具備或取得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時間,以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的批準日期為準。
本辦法所稱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的時間,以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上的發證日期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以虛假信息或資料申領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的,由受理審核部門駁回其申請或撤銷其享受有關政策待遇的資格,由待遇發放部門追回其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列入黃江鎮信用黑名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黃江鎮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指導本辦法的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黃江分局負責牽頭實施“企引獎勵”計劃、“企習獎勵”計劃、“企能獎勵”計劃、“技能培養獎勵”計劃、“人才安居”計劃、“博士平臺”建設計劃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計劃等工作。
第十七條 東莞市財政局黃江分局負責落實有關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黃江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除廣東省博士工作站建站資助外,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請須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東莞市司法局黃江分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黃府規〔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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