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黃府〔2019〕16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建設幸福黃江。黃江鎮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設立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基金,對患病的黃江鎮戶籍居民實施補充醫療救助,減輕群眾因患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非醫保范圍的純自費項目)自付部分的負擔,防止因病致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關于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東府〔2015〕10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府〔2017〕79號)等文件結合黃江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機構:成立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社會事務的鎮班子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社會事務局、財政分局、醫保分局、人大辦等單位負責人和社區居委會主任組成,負責醫療救助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社會事務局),由社會事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醫療救助日常工作。
第三條 資金籌集:每年預算400萬元,由鎮財政與各股份經濟聯合社各負擔50%,其中各股份經濟聯合社按上年度戶籍人口計算人均負擔金額。同時,接受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海內外各界人士的資助和捐贈(捐贈款只用于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 救助對象:對患病的黃江鎮戶籍居民按救助標準實施補充醫療救助,減輕群眾因患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非醫保范圍的純自費項目后自付部分的負擔,防止因病致貧。
第五條 救助標準:按照救助對象申請救助日期之前連續6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逾期不予受理),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的自付費用部分,分五級救助。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2次,每次最高救助金額為7萬元,具體標準是:
一級救助:救助對象因患病而產生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60%救助,一次性可申請的最高救助金額為7萬元。
二級救助:救助對象因患病而產生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為5-6萬元(不含6萬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50%救助。
三級救助:救助對象因患病而產生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為4-5萬元(不含5萬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40%救助。
四級救助:救助對象因患病而產生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為3-4萬元(不含4萬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30%救助。
五級救助:救助對象因患病而產生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為5千元-3萬元(不含3萬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20%救助。
低保戶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自付費用部分為3千元以上(含3千元)的,可申請該部分的90%救助;特困人員(五保戶)、百歲老人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和純自費項目(非醫保范圍)后,可申請全額救助,同時,特困人員(五保戶)住院期間產生的護理費也可申請全額救助。
第六條 申請資料:《救助申請書》、《黃江鎮補充醫療救助申請表》、醫療票據(住院醫療票據必須提供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和社保核定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患者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患者銀行賬戶(東莞農村商業銀行)(去世患者在沒有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賬戶情況下需提供其家屬銀行賬戶并出具社區關系證明),低保戶還需提供低保證復印件,特困供養人員(五保戶)需提供特困證(五保證)復印件。申請對象需取回醫療診斷證明、醫療票據和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辦理其他報銷的,經社區出據證明,原件交由鎮補充醫療救助領導小組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后可退回,申請對象可憑核實蓋章后的復印件進行申請醫療救助。
第七條 申請程序: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申請對象,由本人或其家屬帶齊第六條規定的申請資料到所屬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社會事務窗口進行辦理,經社區書記或農村支部書記簽名審核同意后,報鎮社會事務局報批。
第八條 審批程序:鎮社會事務局于每月20日將各社區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匯總,由鎮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成員會議集體討論審核后,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九條 資金管理:醫療救助資金存入鎮財政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計劃使用、審計監督”的管理辦法,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顚S?。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初將上一年度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向鎮政府作書面報告并抄送各社區。
第十條 資金監督: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接受鎮審計部門和各社區的檢查監督,鎮審計部門每年對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審計一次。一是對救助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進行審查監督。二是對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凡查出不屬本醫療救助資金的救助范圍而申領到救助的,有權予以糾正。三是對救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提出改進建議。審計情況每年向鎮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各社區和社會公布,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發現有騙取救助金行為的,在社區協助下追回已發放的救助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會議請假制度:每月召開的集體討論會議原則上要求領導小組成員本人參加,如遇特殊情況可委托一名業務專管人員參會。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要履行會議請假手續,否則按缺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由鎮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審批。
第十三條 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試行)規定情形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由黃江鎮醫療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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