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黃江鎮文化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東莞市黃江鎮文化服務中心(東莞市黃江鎮體育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東莞市黃江鎮江北路30號政務服務中心。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069.6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東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宣傳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繁榮群眾文化事業。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二)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全民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文化志愿服務,豐富群眾文體生活。
(三)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四)開展轄區內社會主義文藝活動,推動文藝隊伍的發展,繁榮群眾文藝創作。
(五)開展文化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推動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七)指導村(社區)開展文化業務工作。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章設立黨支部,負責組織統籌本單位黨務工作。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圍繞落實上級黨組決策部署,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
第十三條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組織黨員和本單位領導班子進行學習培訓;
(二)召開組織生活會,落實“三會一課”制度;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所在黨支部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四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有關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促進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本單位重要工作計劃(規劃)及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核準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七)組織制定并核準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統籌、指導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
(二)負責本單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
(四)督促事業單位依法依規做好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五)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六)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等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單位領導體制,明確黨組織會議、行政會議或其他組織機構作為其決策機構。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由正、副主任組成,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任期并進行考核。
(一)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4.工作人員管理;
5.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6.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7.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8.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9.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0.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本單位議事規則為:
1.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
2.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3.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正、副主任均到會方可召開;
4.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5.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主任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是:本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發展目標、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下轄東莞市文化館黃江分館、東莞市圖書館黃江分館、黃牛埔美術館。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平等權;
(二)獲知權;
(三)安全保障權;
(四)教育培訓權;
(五)知情權;
(六)隱私權;
(七)維護尊嚴權;
(八)批評建議與檢舉權;
(九)投訴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維護秩序,愛護資源,遵守規定;
(二)鼓勵性義務;
(三)群眾權利與義務實現路徑。
第二十四條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對本單位在促進公益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業務根據依法管理、上下集約、左右協調、協同高效、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本單位在東莞市黃江鎮人民政府管理及東莞市文化廣播電視旅游體育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制度,圍繞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計劃,細化職責任務,抓好督查落實,保障文化服務各項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三十條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主管單位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
(四)內容與機構編制管理事項、依法核準或預核準的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五)事業單位出現名稱、宗旨和業務范圍等登記事項變化,或者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管理體制變更,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可以按照本辦法和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改。
(六)舉辦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于2023年9月19日經行政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東莞市黃江鎮文化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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