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
配套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員會、單位:
《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朗鎮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1年2月8日
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我鎮外貿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促進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府辦〔2019〕59號)及東莞市商務局《東莞市促進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東商務函〔2019〕787號),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是指,對在大朗鎮注冊、符合省市關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除外)保費資助條件的企業,予以企業投保保費的10%支持的專項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鎮經濟發展局負責制定我鎮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開拓國際市場的任務目標,提出我鎮配套資金年度預算建議,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大朗財政分局負責年度預算資金的安排,撥付配套資金;檢查監督配套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條 配套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負責。
第三章資助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資助對象為在大朗鎮依法注冊成立,向國家批準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除外)的企業。
第六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套資金不予資助: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四)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東財〔2017〕341號)規定不應予以資助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企業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新興市場政治及訂單風險項目”和“小微企業專項”項目除外)的保險費,鎮財政按照企業投保保費的1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一年累計獲鎮支持金額最高為10萬元,且省、市、鎮三級支持總額不超過企業的實繳保費。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項目申報。符合資助條件并獲得市補助(以市公示為準)的企業,須在下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鎮經濟發展局遞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鎮經濟發展局核實無誤后,報請鎮政府審批同意,再由鎮財政撥付給企業。
申請材料包括:
(一)《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申請表》及承諾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投保明細表
(四)實繳保險費的發票及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鎮經濟發展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大朗財政分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鎮經濟發展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大朗財政分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務院令第588號)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申請資助有關規定
(一)申報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申報單位需建立申報資料嚴格審核機制。申報資料需由申報單位就職的現任工作人員報送,申報人員需同時出示身份證及工作證。
(三)嚴格項目的費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資助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不予納入資助的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鎮經濟發展局和大朗財政分局負責解釋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大朗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2021001號
關于《大朗鎮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配套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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