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東省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提升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交運函〔2018〕19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及《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要求:一、逾期未審驗的普貨車輛,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普貨)失效,三、超過承諾期限未投入的運輸車輛的;四、業戶已不符合許可條件,沒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運輸車輛的,經省道路運政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符合注銷條件的經營業戶(2戶)和貨運車輛(3輛)(詳見附件1、附件2)。
被注銷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以上所述證件作廢。
特此公告。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大朗分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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