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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5〕090213A031號))。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下列義務沒有履行:罰款37000元。
因你公司已沒有在核準登記的住所開展經營活動,且通過登記的住所、郵寄等方式均無法向你公司送達相關執法文書,現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東市監罰催〔2025〕090423A01號),經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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