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東省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提升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交運函〔2018〕1939號)要求,經省道路運政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符合注銷條件的貨運車輛(21輛)(詳見附件1)。
被注銷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以上所述證件作廢。
特此公告。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大朗分局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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