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 東坑分局 | 1.立案崗位:陳嘉強、傅如送、李敏兒、董仕洲、彭偉彪、盧智倫、陳洪梅 2.調查崗位:陳嘉強、傅如送、李敏兒、董仕洲、彭偉彪、盧智倫、陳洪梅 3.決定崗位:李進杰、蘇毅祥、向學兵、陳洪梅 | 1.立案崗位: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要及時立案。 2.調查崗位:調查或者檢查時要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需要檢驗、檢測的應當送法定機構進行鑒定;制作案件調查報告,將簡要案情,調查經過,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同時,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依法應當聽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有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情形的,及時移送法制審核人員進行法制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卷歸檔。 3.決定崗位:簽字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簽字作出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重大處罰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由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一條、八十二條、八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九十一條 3.《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