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飛鴻糧油副食店銷售的“干辣椒”
東莞市東坑飛鴻糧油副食店銷售的“干辣椒”(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3年6月29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干辣椒”以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少,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及時排查整改,主動召回涉案產品,減輕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其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圓整(¥1500.00);三、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肆拾圓整(¥140.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陸佰肆拾圓整(¥1640.0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300922069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其采購時不知道該批干辣椒存在問題,購進后放在陰涼干燥處銷售,未噴灑其他物質,因此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該店添加導致的,可能是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不合格食品來源進行了追查,因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導致無法鎖定供貨商。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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