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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娟娟訴楊明(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經營者)裁決公告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5-06-12 16:48:0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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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596

  楊明(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經營者)

  申請人謝娟娟與被申請人楊明(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經營者)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袁樹穩,書記員傅寶清審理,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5年6月3日上午的庭審,本庭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5〕983號《終局裁決書》。鑒于被申請人下落不明且難以聯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請人楊明(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經營者)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楊明(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經營者)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5〕983號終局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一)確認申請人與東莞市東城颶速舞蹈室之間勞動關系于2024年12月16日解除;(二)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并支付申請人2024年12月工資4487.15元;(三)駁回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出的其他申請請求。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東城大道東城經濟服務大樓,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東城分局內。

  本庭聯系電話及聯系人:0769-22008260,袁樹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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