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
申請人譚素娟與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薛南楠,書記員謝德康審理,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5年2月27日11時0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5年3月27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5〕307號《仲裁裁決書》。鑒于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下落不明且難以聯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5〕307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裁決內容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已于2024年8月28日解除。(二)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工資差額7826元。
三、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仲裁庭組成人員:仲裁員:薛南楠,書記員:謝德康。
3、當事人基本情況:
?。?/span>1)申請人:譚素娟;
?。?/span>2)被申請人:張李欣(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櫻明百貨店經營者),女。
2025年4月11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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