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詳見附件):
本局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5〕120627001號),內容是:
當事人: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詳見附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為提升我鎮市場主體的含金量,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本局于近期對未按規定報送2023年度年報企業涉嫌長期停業依法開展清理工作。于2025年4月30日,本局向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發出《關于商請提供納稅情況的函》,請其協助提供東莞市廣詠商貿有限公司等657戶企業的納稅情況。于2025年3月20日,本局向常平鎮網格管理中心發出《關于協助核查企業經營情況的函》(東市監常函〔2025〕53號),請其協助核查東莞市廣詠商貿有限公司等657戶未按規定報送2023年度年報企業的經營情況。2025年5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向本局復函反饋查詢結果,結果顯示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分別存在沒有辦理稅務登記、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注銷、清算等納稅狀態且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2025年4月25日,常平鎮網格管理中心向本局復函反饋核查結果,結果顯示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分別存在不在登記地址經營、登記地址不存在以及停業等經營情況。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分別對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上述企業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綜上,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調查。
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均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同時,經常平鎮網絡管理中心核查發現,該批企業分別存在不在登記地址經營、登記地址不存在以及停業等經營情況。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查詢,該批企業分別存在沒有辦理稅務登記、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注銷、清算等納稅狀態且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綜上,本局認定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已超過六個月不在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
二、東莞市常平鎮網格管理中心《關于協助核查企業經營情況的函的復函》,證明當事人分別存在不在登記地址經營、登記地址不存在以及停業等經營情況。
三、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關于反饋企業納稅情況的函》,證明當事人分別存在沒有辦理稅務登記、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注銷、清算等納稅狀態且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市監罰聽告〔2025〕120519001號),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違法行為性質較惡劣。且對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秩序的不良影響較大。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三)、(六)、(七)項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東莞不誤正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523戶企業(詳見附件)的營業執照。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5〕120627001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可以對公告送達的文書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公告送達的文書不服,可以在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吊銷企業名單.xlsx
聯系人:何均清 聯系電話:0769-81080629
聯系地址:東莞市常平鎮常平大道7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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