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
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20725001號),內容是:
當事人: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為提升我鎮市場主體的含金量,夯實企業數據基礎,本局于近期對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依法開展清理工作。2024年4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業務系統對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的年報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該批企業均已連續2年或2年以上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分別對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上述企業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綜上,當事人涉嫌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調查。
本局通過業務系統對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的年報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該批企業均已連續2年或2年以上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同時,對上述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上述企業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綜上,本局認定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相關情況。
二、業務系統核查年報情況記錄,證明當事人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的情況。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市監罰聽告〔2024〕120507001號),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違法行為。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的營業執照。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20725001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可以對公告送達的文書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公告送達的文書不服,可以在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吊銷企業名單.xls
聯系人:何均清 聯系電話:0769-81080629
聯系地址:東莞市常平鎮常平大道7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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