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
本局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市監罰聽告〔2024〕120507001號),內容是:
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本局通過業務系統對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的年報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該批企業均已連續2年或2年以上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同時,對上述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發現上述企業已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綜上,本局認定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業務系統核查年報情況記錄等證據證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行為。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吊銷東莞市典森實業有限公司等147戶企業(詳見附件)的營業執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市監罰聽告〔2024〕120507001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可以對公告送達的文書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公告送達的文書不服,可以在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擬吊銷企業名單.xls
聯系人:黃鑫茜、何均清 聯系電話:0769-81080629
聯系地址:東莞市常平鎮常平大道7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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