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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鵬《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送達公告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5-06-30 16:53:52  來源: 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
【字體:

翁志鵬:

  你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東莞市長安鎮霄邊和興十一巷1號102店鋪開展診療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東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3 ,違法程度:輕微)的規定,我隊依法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于2025年1月27日進行公告送達,你已履行停止執業活動和沒收藥品(詳見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處理清單)的義務,但逾期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催告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催告書》,《催告書》文號:長綜執強催〔2024〕0617130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洞吒鏁穬热萑缦拢?/span>

  1.請你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和滯納金人民幣50000元整所得共計人民幣100000元整繳至東莞市內任一代收銀行支行,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到東莞市長安鎮體育路18號智慧大廈8樓東莞市長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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