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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12-30 18:17:15  來源: 東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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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府函〔2024〕15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健全職業保障工作規劃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及時解決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扎實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相關考評內容,每年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因公致殘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家屬。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費保障


  第六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地方消防經費由市、鎮街(園區)實行分級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強消防經費保障,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八條 針對各鎮街(園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應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鎮街(園區)對于消防救援隊伍長效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章  職業榮譽


  第九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

  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為本地入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家庭制發、懸掛“消防救援人員之家”光榮牌。光榮牌落款為東莞市人民政府,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作。

  第十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春節和“119”消防日等重大節日以及消防救援隊伍執行重大任務后應當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功勛榮譽表彰時,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送喜報和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標準參照應急管理系統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倡導利用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的廣播視頻等載體和形式,宣傳消防救援人員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第五章  傷亡撫恤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按有關規定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消防救援人員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在收到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政治部門的通知后,向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

  第十三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核發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核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實行市、鎮街(園區)分級保障,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單位為市消防救援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籌保障,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單位為鎮街(園區)消防救援機構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由屬地鎮街(園區)財政統籌保障。

  第十四條 從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供養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供養所需經費由其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和需要配置的相關輔助器械,由其原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其原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保障。

  在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和需要配置的相關輔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單位負責保障和解決。


第六章  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困難救助工作機制,對犧牲、傷殘、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庭進行救助。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第七章  社會優待


  第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第十八條 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不論以何種方式投資興建和管理的公共場所停車場,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車輛因執行公務臨時停放的,免收停車費。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車站、碼頭、銀行、醫療機構、行政辦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務部門,應當設立消防救援人員優先窗口,并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字樣標識,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優先優惠服務。

 ?。ㄒ唬┰诼?、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乘車(船)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享受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定制公交等多樣化公交服務除外)和軌道交通工具。消防救援院校學員的鐵路出行優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交通出行優待按前述規定執行。

 ?。ǘ埣蚕谰仍藛T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國際列車和部分跨境列車除外)、輪船和客運班車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定制公交等多樣化公交服務除外)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本市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ㄈ┰诼?、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時,享受本市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ㄋ模┰诼?、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本市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ㄎ澹┕膭钽y行業機構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第二十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二十一條 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入學等優待政策。

 ?。ㄒ唬┙浗M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參軍入伍有關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國家下達的安置計劃組織落實。

 ?。ǘ﹪覚C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ㄈ┦泻透麈側嗣裾ń值擂k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ㄋ模┦泻透麈側嗣裾ń值擂k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業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ㄎ澹┫谰仍藛T入職前原是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辦理了休學手續的學生,退出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出后的下一學年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市教育管理部門另行安排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二條 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法律援助的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指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章  醫療保障


  第二十四條 患急危重癥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市和各鎮街(園區)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應與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建立急危重癥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和各鎮街(園區)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

  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或單位證明,享受掛號、繳費、就診、檢查、住院等優先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


第九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為改善當地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將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市住房保障范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消防救援人員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條件的鎮街配套建設供消防救援人員值班備勤使用的備勤公寓。

  第二十九條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予以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切實解決消防救援人員住房問題。

  第三十條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十章  人員落戶


  第三十一條 市、鎮兩級消防救援隊伍分別設立集體戶口,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按照上級政策規定予以落戶。

  經批準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可申請落戶本市,落戶地公安機關按“即來即辦”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在工作地、原戶籍地、自有房產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落戶地公安機關按“即來即辦”予以辦理。


第十一章  子女教育


  第三十三條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范)、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

 ?。ㄒ唬┝沂?、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

 ?。ǘ┝沂?、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公辦小學和初中就讀。

  市消防救援支隊每年5月前匯總全市需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優待名單,并審核是否按有關規定填報入學需求。市消防救援支隊將符合優待條件的名單和入學需求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轉發至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ㄈ┝沂孔优畧罂计胀ǜ呒壷袑W的,在其中考成績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中考總分的3%予以加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在其中考成績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中考總分的2%予以加分。平時榮立三等功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辦法參照駐莞部隊的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ㄋ模┫谰仍藛T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愿,安排到市優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ㄎ澹┝沂孔优畧罂急緦?破胀ǜ叩葘W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三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愿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市、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第十二章  家屬安置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參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隨隊前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參照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進行安置。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和英雄模范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隨隊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優先安置。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于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于每月初發放,資金承擔主體根據中央地方責任劃分情況確定。鼓勵隨隊家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選擇自謀職業的隨隊家屬,參照隨軍家屬標準,按照戶籍所在地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市行政區域內后,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


第十三章  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工資按國家規定執行。退休人員執行消防救援隊伍養老保障相關政策,屬地待遇由屬地財政保障。

  第三十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享受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后,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參加消防監督管理、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執勤訓練、火災事故調查等致傷病發生的應由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鎮兩級財政統籌落實資金解決。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第十四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健全干部培養交流機制,落實公務員轉崗有關政策,對長期在消防救援一線工作,達到規定年齡的干部,可在應急管理系統轉崗或由組織人事部門有計劃地交流到其他系統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具有相應培養能力的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四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消防救援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為其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十五章  科技和人才


  第四十三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四十四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申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職業保障參照本辦法落實相關保障內容,《東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試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和省后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政策為準。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貫徹落實《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任務分工表

  

附件

貫徹落實《東莞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

實施辦法》任務分工表

章節

實施辦法內容

責任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牽頭

第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健全職業保障工作規劃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及時解決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扎實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相關考評內容,每年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

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各職能部門配合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因公致殘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家屬。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牽頭

第三章 經費保障

第六條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地方消防經費由市、鎮街(園區)實行分級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強消防經費保障,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市財政局牽頭

第八條針對各鎮街(園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應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鎮街(園區)對于消防救援隊伍長效發展的保障能力。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

第四章 職業榮譽

第九條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
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為本地入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家庭制發、懸掛“消防救援人員之家”光榮牌。光榮牌落款為東莞市人民政府,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作。
第十條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春節和“119”消防日等重大節日以及消防救援隊伍執行重大任務后應當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十一條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功勛榮譽表彰時,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送喜報和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標準參照應急管理系統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倡導利用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的廣播視頻等載體和形式,宣傳消防救援人員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市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五章 傷亡撫恤

第十二條消防救援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按有關規定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消防救援人員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在收到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政治部門的通知后,向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

市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十三條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核發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核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實行市、鎮街(園區)分級保障,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單位為市消防救援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籌保障,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工作所在單位為鎮街(園區)消防救援機構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所需經費由屬地鎮街(園區)財政統籌保障。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十四條從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供養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供養所需經費由其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和需要配置的相關輔助器械,由其原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其原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保障。
在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和需要配置的相關輔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單位負責保障和解決。

由市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六章 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困難救助工作機制,對犧牲、傷殘、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庭進行救助。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市民政局牽頭,市稅務局配合

第七章 社會優待

第十七條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市消防救援支隊

第十八條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不論以何種方式投資興建和管理的公共場所停車場,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車輛因執行公務臨時停放的,免收停車費。

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配合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車站、碼頭、銀行、醫療機構、行政辦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務部門,應當設立消防救援人員優先窗口,并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字樣標識,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優先優惠服務。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乘車(船)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享受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定制公交等多樣化公交服務除外)和軌道交通工具。消防救援院校學員的鐵路出行優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交通出行優待按前述規定執行。(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國際列車和部分跨境列車除外)、輪船和客運班車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定制公交等多樣化公交服務除外)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本市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三)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時,享受本市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四)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本市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五)鼓勵銀行業機構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一)(二)由市交通運輸局和市軌道交通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三)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牽頭,
(四)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
(五)由東莞銀保監分局和市委金融辦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二十條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二十一條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入學等優待政策。
(一)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參軍入伍有關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國家下達的安置計劃組織落實。
(二)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四)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業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消防救援人員入職前原是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辦理了休學手續的學生,退出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出后的下一學年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市教育管理部門另行安排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一)(二)(三)(四)由市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五)由市教育局牽頭,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第二十二條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法律援助的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指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牽頭

第八章 醫療保障

第二十四條患急危重癥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市和各鎮街(園區)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應與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建立急危重癥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市和各鎮街(園區)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

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或單位證明,享受掛號、繳費、就診、檢查、住院等優先服務。

市衛生健康局牽頭

第二十七條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工作職能實施

第九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為改善當地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將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市住房保障范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消防救援人員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條件的鎮街配套建設供消防救援人員值班備勤使用的備勤公寓。
第二十九條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予以優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切實解決消防救援人員住房問題。
第三十條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

第十章 人員落戶

第三十一條市、鎮兩級消防救援隊伍分別設立集體戶口,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按照上級政策規定予以落戶。
經批準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可申請落戶本市,落戶地公安機關按“即來即辦”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在工作地、原戶籍地、自有房產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落戶地公安機關按“即來即辦”予以辦理。

市公安局牽頭

第十一章 子女教育

第三十三條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范)、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
(一)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
(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公辦小學和初中就讀。

市消防救援支隊每年5月前匯總全市需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優待名單,并審核是否按有關規定填報入學需求。市消防救援支隊將符合優待條件的名單和入學需求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轉發至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在其中考成績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中考總分的3%予以加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在其中考成績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中考總分的2%予以加分。平時榮立三等功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辦法參照駐莞部隊的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四)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愿,安排到市優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五)烈士子女報考本??破胀ǜ叩葘W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三十四條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愿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市、各鎮街(園區)教育管理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市教育局牽頭

第十二章 家屬安置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參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隨隊前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參照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進行安置。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和英雄模范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隨隊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優先安置。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于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于每月初發放,資金承擔主體根據中央地方責任劃分情況確定。鼓勵隨隊家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選擇自謀職業的隨隊家屬,參照隨軍家屬標準,按照戶籍所在地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市行政區域內后,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

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及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分工實施

第十三章 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消防救援人員工資按國家規定執行。退休人員執行消防救援隊伍養老保障相關政策,屬地待遇由屬地財政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配合

第三十九條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享受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后,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參加消防監督管理、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執勤訓練、火災事故調查等致傷病發生的應由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鎮兩級財政統籌落實資金解決。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牽頭

第十四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健全干部培養交流機制,落實公務員轉崗有關政策,對長期在消防救援一線工作,達到規定年齡的干部,可在應急管理系統轉崗或由組織人事部門有計劃地交流到其他系統工作。
第四十一條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具有相應培養能力的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牽頭

第四十二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消防救援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為其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

第十五章 科技和人才

第四十三條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四十四條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申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市科技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職業保障參照本辦法落實相關保障內容,《東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試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和省后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政策為準。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市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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