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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2-08-25 19:20:33  來源: 東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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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東府〔2022〕4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體包括:

  1.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教育、文化、養老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3.公共安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4.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科技創新、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等中長期發展規劃;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劃。

 ?。ㄈ┲贫ㄩ_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文化遺產保護;

  2.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

  3.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ㄋ模┥婕爸卮蠊怖娴闹卮蠊步ㄔO項目。

 ?。ㄎ澹Q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ㄒ唬┲贫ㄊ姓⒎ㄓ媱?、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ǘ┴斦?

 ?。ㄈ┩话l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ㄋ模﹫绦猩霞壖榷Q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市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規定,報請市委同意后,由市政府作出決策;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等形式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共同審議通過的,無需再履行向同級黨委請示的手續。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市司法行政部門、鎮街司法行政機構以及園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申報(建議)、草案起草、組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執行和決策后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直部門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報請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形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按程序報市政府發布,并向社會公布。

  市直部門應當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的申報工作,對需要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中長期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按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入年度目錄;對依照法定職權可以由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含經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作出的決策事項),應當制定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

  鎮政府、街道辦和園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由鎮街司法行政機構、園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參照前款規定組織編制。

  納入年度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一般應在當年內完成。

  第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決策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意見或者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東莞建設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東莞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三條 對列入決策事項年度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適時啟動決策程序。

  除納入年度目錄的決策事項外,有關方面向決策機關提出新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匾院涂尚行苑治?;

 ?。ǘ┓煞ㄒ幒驼咭罁?;

 ?。ㄈM解決的主要問題;

 ?。ㄋ模M采取的主要措施;

 ?。ㄎ澹┢渌嚓P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十四條 有關方面要求或者建議新增決策事項的,由相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ㄒ唬Q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后,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是否啟動;

 ?。ǘQ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經研究論證提出的,報請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行政首長決定是否啟動;

 ?。ㄈ┤舜蟠?、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有關主管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首長決定是否啟動;

 ?。ㄋ模┯晒?、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有關主管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首長決定是否啟動。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草案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ㄒ唬V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聽取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意見,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決策調研報告,調研報告應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實施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等內容;

 ?。ǘ┢鸩輰I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ㄈ┤媸崂砼c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ㄋ模└鶕枰獙Q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問卷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請決策機關協調解決,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理由和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聽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聽證:

 ?。ㄒ唬┲苯由婕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ǘ┯休^大分歧的;

 ?。ㄈQ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

  聽證程序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臺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并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以社會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社會調查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以網絡平臺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平臺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咨詢論證。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論證會結束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專家本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可以向決策承辦單位申請查閱有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決策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咨詢費。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市級專家庫,健全專家工作規程和專家庫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咨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需要使用市級專家庫專家。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ㄔu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ǘ┏浞致犎∫庖?。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ㄈ┤娣治稣撟C。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ㄋ模└鶕u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p>

 ?。ㄎ澹┬纬娠L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ǘ┰u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ㄈ└鞣揭庖娂捌洳杉{情況;

 ?。ㄋ模Q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ㄎ澹╋L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

 ?。╋L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組織本單位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提出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決策機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及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審查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咨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卮笮姓Q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ǘ┲卮笮姓Q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ㄈ┲卮笮姓Q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ㄒ唬Q策事項屬于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建議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ǘQ策事項屬于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序,部分內容存在問題的,建議修改完善后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ㄈQ策事項超越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內容或者形成程序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請或者暫不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ㄋ模液褪∩袩o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節 決策程序的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請決策機關終止決策程序:

 ?。ㄒ唬┙浾{研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等顯示公眾對決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ǘ┙泴<艺撟C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ㄈ┙涳L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重大風險且無有效應對措施降低風險的;

 ?。ㄋ模Q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終止決策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嵴垱Q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ǘ┲卮笮姓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調研報告(對原決策事項延續、調整的還需要按本規定第四章的規定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

 ?。ㄈ┲卮笮姓Q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ㄋ模┞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專家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ㄎ澹┲卮笮姓Q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Q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意見、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ㄆ撸Q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ò耍┢渌c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十一條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行政首長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三條 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等黨政領導班子共同審議決定的,按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并長期保存。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并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四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稱評估單位):

 ?。ㄒ唬Q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ǘ┲卮笮姓Q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

 ?。ㄋ模Q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第五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Q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ǘQ策實施的成本與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ㄈQ策實施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ㄋ模Q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ㄎ澹Q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五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闪⒃u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

 ?。ǘ┲朴喸u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ㄈ╅_展調查研究。調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p>

 ?。ㄋ模┬纬稍u估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五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ǘ┰u估內容;

 ?。ㄈQ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ㄋ模Q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建議;

 ?。ㄎ澹┢渌枰f明的問題。

  第五十三條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客觀全面地作出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五十四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決策機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關于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并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

  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男兄卮笮姓Q策程序的;

 ?。ǘ┰诼男兄卮笮姓Q策程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Q策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ǘ﹫绦兄邪l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五十九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評估單位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當取消其決策參與資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7日起施行。原《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6號)、《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東府辦〔2017〕146號)、《東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東府辦〔2017〕147號)、《東莞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東府辦〔2017〕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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