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商務局
2025年5月28日
東莞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高質量發展工作部署,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東莞市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東莞市商務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以下方向:穩外貿優外資、強商貿促消費、強樞紐拓通道、拓市場育新業、完善商務公共服務,以及落實市委、市政府明確需要重點支持的方向和事項。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制定、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編報資金預算,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資金實施與管理,開展資金績效自評、檢查監督和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績效目標;辦理資金預算下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六條 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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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優化貿易結構,鼓勵企業、商(協)會積極參加境外展會,開拓傳統及新興市場;支持企業投保出口貿易、國內貿易、海外投資等信用保險,提升匯率避險能力,引導進出口協調發展及提升對外投資的合作水平。支持更大力度吸引外資,加強外資企業服務力度。支持全面提升加工貿易發展水平,創新發展服務貿易,積極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動提升對外開放平臺能級等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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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建立貿工消聯動發展機制,支持開展境內外重點展會及經貿活動,鼓勵市內招展辦展,全力籌辦好海絲博覽會暨加博會等市內重點展會,推進會展業高水平建設。引導批發零售、餐飲住宿等商貿服務業創新轉型、擴容提質,支持培育引進優質消費品牌和商業運營主體,推動各類消費載體升級改造,創建各類優質示范項目,鼓勵開展促消費活動等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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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構建高效國際物流大通道,促進海陸空鐵港跨境物流通道提質增效,打造進口新通道。支持保稅物流提質增量,支持電子元器件進口,支持開拓外貿新航線,積極拓展便利化業務模式,支持優化企業通關環境,降低物流運營成本等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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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快發展數字貿易,構建綠色貿易體系,支持跨境電商、市場采購等新業態融合發展。支持跨境電商綜試區建設,積極培育重點企業(園區)發展壯大,推進海外倉建設,支持新型國際貿易方式賦能產業發展等重點事項。支持電商產業創新發展,鼓勵培育重點項目、平臺,支持開展電商直播等豐富產業應用的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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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東莞商務發展實際,支持為全市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開展系列商務公共服務的專項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統計監測、宣傳培訓、法律服務、風險管理等,以及上級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及其他促進商務發展的工作。項目每年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由市商務局商市財政局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項資助、事后獎補等方式。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市商務局根據年度預算控制額度、商務領域發展的目標任務、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申報指南,明確支持對象、標準、申報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內容,可根據政策執行及實際情況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專項資金年度所需資金原則上在批準預算范圍內統籌解決,其年度預算的管理與調整,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在財務、績效評價等方面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在實施期內需要調整或增加支出范圍的,按程序報批。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專項資金可每年度安排相應工作經費用于各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論證、立項、評審、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支出。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管理,當年申報資金超出年度預算總金額時,以預算余額按比例進行支持。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重點工作申報數量,在規定的資助限額內,以合理的方式確定受資助項目、單位的數量,以及最終資助或獎勵的金額,以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在預算資金和預算項目確定的情況下,優先采用評分制等競爭性分配方式,擇優選擇項目支持;不適用競爭性分配方式的,再選擇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適當下調支持比例和金額等方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項目相對應的申報文件由市商務局制定印發,并抄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每年可根據需要對申報指南進行修訂。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支持或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財政不重復給予支持或獎勵。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審核和組織評審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支持申請,擬定項目支持計劃。經審定的支持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自然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由市商務局向市財政局請款并撥付。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有異議的,由市商務局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支持計劃,按預算資金撥付程序向市商務局撥付資金,由市商務局或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撥付至各項目申報單位,并將撥付結果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單位收到項目支持資金后,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根據市財政局關于績效評價的相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資助單位應符合如下規定:
?。ㄒ唬m椯Y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資金使用等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可視情節輕重采取撤銷支持項目、追繳項目支持資金和5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ǘ┥陥髥挝粦哂薪∪呢攧罩贫?,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ㄈ﹪栏耥椖康馁M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或者支持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納入支持的范圍,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ㄋ模┥陥髥挝挥邢铝星樾沃?,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2.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3.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4.根據東莞市促進經濟發展類專項資金不予資助范圍的相關規定不應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5.市屬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不納入支持范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東莞市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報單位擇優申請,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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