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防雷由氣象部門許可的工程除外)防雷裝置施工質量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切實做好我市防雷安全監管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東莞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東府辦〔2017〕55號)等文件精神,依據《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 55032)、《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 50601)等現行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市氣象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東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指引》,同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防雷裝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制定防雷工程檢測方案,并應經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后實施。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進度和檢測要求,適時通知檢測單位進場檢測。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按照資質等級開展相應檢測。
四、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須為本檢測單位人員,且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并通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
五、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檢測單位應按照《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檢測。檢測單位根據檢測方案結合施工進度進行檢測,每次檢測完成后應按時出具檢測意見;防雷裝置檢測全部完成后,檢測單位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出現不合格或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告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并報告住建部門。
六、檢測報告格式可參考《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2024版)》《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關于統一廣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樣式和檢測標識的通知》(粵防雷函〔2021〕89號)有關要求。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通過氣象部門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設立的檢測報告登記事項,獲取身份識別碼及對應的檢測標識。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資料。
七、住建部門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檢測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及時推送給氣象部門,由氣象部門依法處理;氣象部門加強檢測單位監管,建立檢測單位從業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檢測質量檢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2日?,F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最新規范、標準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東莞市氣象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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