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規范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1〕242號),以及《東莞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辦法》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是指以立體化方式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設備、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四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在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期應在土地使用年限內。
第五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堅持分類分區差異化和集約緊湊發展原則,強化規劃引導,統籌空間利用,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建設用地、閑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場地等建設用地場所,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和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緩解區域停車難問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由市、鎮街(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相關工作通過市、鎮街(園區)停車設施發展聯席會議進行統籌協調,形成市鎮聯動實施機制。
第八條 市停車設施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停車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及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市停車聯席會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工作,并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其中: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建設計劃,并對建設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督辦考核與監督,協調組織推進項目建設;統籌指導停車設施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受理機械式停車設備等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記申請,對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含安裝、改造等)、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服務市場主體登記、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開展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立項工作;制定納入政府定價管理范圍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公安機關負責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全技術防范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規劃審批及相關用地手續工作,依照本辦法免于許可的情形除外;負責制定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用地方面的鼓勵政策。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基礎等土建部分質量安全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涉及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其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人民防空、財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軌道交通、稅務、供電和鎮街(園區)政府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參照市做法,建立鎮街(園區)停車設施發展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鎮停車聯席會議),指定牽頭職能部門,明晰屬地相關職能部門職責。鎮停車聯席會議負責根據市工作部署,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轄區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審定年度轄區停車項目建設計劃,審議、審核轄區內停車項目建設性質,協調解決轄區內停車工作中的問題,加快推動落實相關工作。
第三章 設置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用地、建筑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響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地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間加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且設施內部空間無人員活動的,按照特種設備類項目申報實施或安裝,具體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申報管理。
建設地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按照建筑類項目申報建設,其報建和驗收程序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其中機械式的停車設備建設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設施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大型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停車場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前款所稱大型停車場指停車泊位301(含)個以上的停車場,中小型停車場指停車泊位少于300(含)個的停車場。
第十四條 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合理選擇位置,采取有效隔聲、減振措施,做好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和使用期間的噪聲污染防治,避免對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造成影響,并與周圍建筑物和環境相協調融洽,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第四章 申報與建設
第十五條 符合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原則上按照特種設備實行申報管理,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手續,但應根據項目實際辦理涉及土建、消防部分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含消防安全性)、特種設備施工告知。
社會投資類的免于辦理工程立項手續,政府投資類的按政府投資項目流程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申報管理項目,由土地使用權人作為申報主體,申報主體可委托他人代為申報。
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明確項目申報主體申報。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作為臨時停車場。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建設的,由業主委員會申報;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申報。
利用村(社區)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民(居民)委員會、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申報。
第十八條 按項目性質,由市、鎮街(園區)分類分級負責項目申報管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由市停車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受理,其他的項目由鎮停車聯席會議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ㄒ唬┩坏貕K停車泊位301(含)個以上的;
?。ǘ┰O施或建筑高度超過20米的;
?。ㄈ儆谠趪?、省、縣道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臨街項目的;
?。ㄋ模χ苓叺缆方煌óa生重大影響的。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主體向牽頭受理部門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陥蟊恚邮揭姼郊?);
?。ǘ┙ㄔO用地權屬證明材料;
?。ㄈ┪猩陥蟮?,提供土地使用權人委托書;
?。ㄋ模┰诖澹ㄉ鐓^)或既有住宅小區內建設的,提供按規定要求由村(社區)集體民主決策程序的表決資料,或相應業主參與表決及同意的相關材料;
?。ㄎ澹┰O施用地紅線圖(標注宗地四至范圍,1:500比例尺,規格為大地2000坐標系);
?。┠軌蝮w現選址位置、用地范圍和面積、設備高度、結構型式、消防間距、出入口設置等要求的設計方案及圖紙;
?。ㄆ撸┠軌蝮w現周邊環境實地實景狀況的效果圖;
?。ò耍┩\囋O施周邊500米范圍內區域交通分流方案(大型停車設施需提供交通評估報告);
?。ň牛┱加米杂薪ㄔO用地附屬綠地的,提供綠地置換補償方案;
?。ㄊ┉h保、施工圖審查材料(本項需要提交的材料實行容缺辦理,申報主體可簽訂承諾書,承諾在開工前完成辦理并提交牽頭受理部門);
?。ㄊ唬┬柙O置附屬戶外廣告設施的,還需提供戶外廣告設置方案。
第二十條 牽頭受理部門受理申報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對材料齊全的項目,應及時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軌道交通等部門意見,屬于市級審議的,還需征求屬地鎮街(園區)意見,并將項目具體位置、占地面積、車位數、建設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政府網站及設備現場周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牽頭受理部門綜合征求意見情況,提請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出具審議意見(樣式見附件2)。市停車聯席會議審議的項目,審議意見抄送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屬地鎮街(園區);鎮停車聯席會議審議的項目,審議意見抄送鎮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并報市停車聯席會議牽頭受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申報主體應當根據項目審議意見相關要求,開展項目前期設計及實施工作。審議意見表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內設備仍未開始動工的應當重新申報辦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前,申報主體應向施工圖一類審查機構申請開展項目基礎等土建部分施工圖設計審查(含消防設計文件審查),由該機構出具審查意見?;A等土建部分具備施工條件后,應向屬地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質量和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項目竣工后,申報主體應在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下,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及消防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按照項目審議意見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樣式見附件3)。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將有關項目設施信息同步函告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建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項目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申報主體實行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設備監造管理,對項目所需設備在制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制造質量及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體系進行監督。
鼓勵申報主體選取先進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提高停車體驗。
第二十六條 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有關要求,露天敞開式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按停車場消防設計,室內或露天非敞開式停車設施按汽車庫消防設計,滿足規范防火間距要求,保持消防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按照安全技術防范標準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保障其安全運行。
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設置適合外廓尺寸較大車型停放的停車位。
第二十七條 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法規、規劃和設置規范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在不影響安全和不減少停車位前提下,可按前期建設方案依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前期建設方案中應包括附屬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及配設比例等,原則上不能設置獨立式落地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滿足充電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裝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消防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設備安裝完畢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使用單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對環境敏感區的大型停車場,應由鎮街(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對設施噪聲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對外收費經營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后,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稅務、價格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后20個工作日內,提交停車設施基本信息資料,并將停車設施動態運行數據按要求實時接入市停車設施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使用單位可憑項目審議意見及建設用地權屬證明材料,向供電、供水部門辦理用電、用水報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可以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依據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設備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實際用地范圍和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若申報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承諾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已安裝且無法整改的設施,由原申報主體組織拆除。
第三十五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使用單位建立設備定期檢驗和經常性維護制度,確保設備正常完好、使用安全。
鼓勵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使用單位投保公共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 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項目實施、安裝、管理等事中事后監管和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七條 因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除機械式停車設施的,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拆除。實施單位可依法給予設施產權人合理補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東莞市 XX 鎮街(園區)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建設申報表.doc
2.東莞市 XX 鎮街(園區)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審議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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