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態環境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提高企業環保自律意識,促進嚴格執法、自覺守法與普法宣傳的有機結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對《東莞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進行修訂,現形成《東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本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24-053。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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