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鏈接:《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港碼頭改擴建工作流程優化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關于印發《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港碼頭改擴建工作流程優化實施細則》的通知
東莞市港航協會、各港口企業:
為加快我市港口碼頭改擴建工作,充分發揮已有港口資源潛力,助力東莞港高質量發展,根據《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于加快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改建擴建工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港碼頭改擴建工作流程優化實施細則》,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港碼頭改擴建工作流程優化實施細則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東莞港碼頭改擴建工作流程優化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于加快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改建擴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為充分發揮已有資源潛力,推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東莞港高質量發展,依據《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東莞港范圍內審批權限屬于東莞市交通運輸局的碼頭改擴建項目。
第三條 重點推進以下四類改建擴建項目:
(一)碼頭等級提升類項目。充分利用碼頭現有結構,通過少量加長碼頭結構、增設系纜平臺或拓寬碼頭作業平臺,向外側少量調整碼頭前沿線,改造附屬設施,浚深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等方式,實現碼頭靠泊等級的提升。
(二)碼頭專業化改造及貨類調整類項目。通過改造裝卸工藝設備和相應基礎設施,實現通用、多用途等非專業化碼頭向專業化集裝箱、干散貨、客運碼頭等的轉變,以及不同貨類碼頭之間的轉變或功能擴展。
(三)碼頭預留水工結構等級能力釋放類項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階段已明確預留水工結構等級的碼頭,通過對水域陸域條件、附屬設施等改造,達到預留等級能力。
(四)碼頭自動化、智能化改造類項目。不改變現有碼頭等級和貨類,對碼頭開展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包括傳統碼頭升級改造為自動化碼頭等新型基礎設施改造項目。
第四條 碼頭改擴建流程優化細則
(一)項目實施前,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填寫東莞港碼頭改擴建項目流程優化建議表并提交相關附件。
(二)對第三條第(三)類項目,在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明確預留水工結構等級且碼頭已經按預留水工結構等級建設和驗收的碼頭,可持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預留等級重新申報岸線。
(三)對于不涉及水工結構改變且投資小于5000萬元的按照備案管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并開展、一次審批,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四)對第三條第(三)、(四)類和不涉及水工結構形式改變的第三條第(一)、(二)類項目等不屬于技術復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開展第三方技術審查咨詢。
(五)原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已包括達到預留規模應實施改造措施的相關設計內容,且滿足施工需要的第三條第(三)類等無需重新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經必要的檢測評估后(竣工驗收未滿5年、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影響裝卸作業的質量缺陷的碼頭除外),可不重新辦理設計審批。檢測評估應對碼頭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并對碼頭的耐久性、安全性、適用性進行評估,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評定應達到《水運工程水工建筑物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JTS304-2019)3.0.5所規定的A級或B級。
第五條 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實施細則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24-038。
附件
東莞港碼頭改擴建項目流程優化建議表
日期: 年 月 日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