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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4-04-02 22:05:59  來源: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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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細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發校稿:黃炳榮。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市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關于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的設計變更管理,規范管理,有效控制市財政工程投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通知》(東府〔2021〕28號)等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實施。適用于經市政府批準,由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統籌推進的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新建、改(擴)建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廠、各 類污水管網、醫療廢物處理、污泥集中處置、生態環境修復、土壤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等類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初步設計(無需開展初步設計的則從施工圖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活動。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初步設計實施管理,動態掌握設計變更,依法及時處理設計變更。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提升管理水平質量,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加強設計變更管理。

  勘察設計單位應著力提高勘察設計水平,控制重大設計變更,減少一般設計變更。

  第五條 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嚴禁未報先做、弄虛作假、肢解變更等行為。所有工程變更必須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除緊急搶險工程外,凡不履行審批程序的工程變更不予認定。如項目代建的,則由代建單位執行本細則規定的工程變更審核。

  第六條 生態環境領域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 設計變更劃分

  第七條 生態環境領域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初步設計批復或者施工圖設計的有關建設任務和內容進行調整,導致工程建設方案、規模及設計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對工程工期、投資、效益、環境和運行管理等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建設方案、規模變化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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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固廢(含醫療廢物、污泥)處理處置、生態環境修復、土壤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等項目主要設計任務的變化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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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出水標準、變化系數及處理工藝

  等發生變化和調整。

  2. 各類污水管網工程管網長度、主干管網設計管徑發生重大變化(超10%及以上)。

  3. 泵站的設計規模發生變化(超10%及以上)。

  4. 固廢(含醫療廢物、污泥)處理處置的處理容量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超10%及以上)。

  5. 生態環境修復、土壤污染治理的范圍、面積等發生變化,工程變更超10%及以上,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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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項目工程主要建筑物基礎處理方案,重要邊坡治理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工程變更超10%及以上。

  2. 污水處理廠、固廢(含醫療廢物、污泥)處理處置等項目廠區布置、主要建筑物組成及其主要結構型式等發生變化。

 ?。ㄋ模┥鷳B環境修復、土壤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等項目設計等級發生變化,工程變更超10%及以上。

 ?。ㄎ澹﹩雾椆こ套兏顿Y金額估算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的。

  第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十條 涉及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和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設計變更,在按規定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前,應征得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概算審批部門)等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復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不屬于本細則所稱的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等。

  第三章 設計變更文件編制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等單位可以提出設計變更建議。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對設計變更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變更,應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重大設計變更涉及其他鎮街(園區)和行業的,必須事先征求有關鎮街(園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設計變更文件在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按照相應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設計變更報告內容及附件應包括:

 ?。ㄒ唬┰O計變更報告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設計變更的緣由、依據

  3. 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內容

  4. 設計變更方案比選及設計

  5. 設計變更對工程任務和規模、安全、工期、環境、投資、效益和運行等方面的影響分析

  6. 變更方案工程量、投資以及與原初步設計方案變化對比

  7. 結論及建議

 ?。ǘ┰O計變更報告附件

  1. 項目原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2. 設計變更方案勘察設計圖紙、原設計方案相應圖紙

  3. 設計變更相關的試驗資料、專題研究報告等

  第十六條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內容,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章 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

  第十七條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采用分級管理制度。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ㄒ唬┲卮笤O計變更項目審批程序

  1. 市生態環境局直屬事業單位實施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審通過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審批。

  2. 各鎮街(園區)實施或市有關部門實施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組織初審并取得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意見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3. 100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初審并取得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意見后報市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同時,單項變更工程價款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核,并經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確認。

  如上述情形1、2與情形3重合的,按情形3執行。

 ?。ǘ┮话阍O計變更項目審批程序

  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組織有關參建方研究確認后實施變更。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復的項目概算。項目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按照《東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東府〔2021〕2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理:

 ?。ㄒ唬π枰M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可先組織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并按照本細則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ǘ┤艄こ淘谑┕み^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施工會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并簽字認可后即可施工,但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將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同時按照本細則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五章 設計變更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因設計變更而增加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其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領域工程設計變更進行管理。項目工程參建各單位對設計變更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要強化設計變更責任管理。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主導,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政府投資條例》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類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評獎評優時應將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情況納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負責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歸檔工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等中介單位出現重大失誤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按規定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施工的服務情況、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其中,因圖紙漏項、漏量導致工程變更情況必須納入對責任單位的評價范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邊界不清或者是超出本細則規定外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報市生態環境局明確。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審批表.xlsx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24-020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市政府投資生態環境領域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細則(試行)》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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