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東莞市
購買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實施
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殘聯〔2023〕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東莞市購買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2月8日
東莞市購買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
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體系建設,規范與完善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引導、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建立以需求為導向、公辦為依托、政府購買與個人支付為補充的多元主體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供給機制;推動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實現對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殘疾人的兜底民生保障,滿足殘疾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指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護理、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為主,輔之以運動功能訓練、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訓練的服務。
第三條 政府購買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需求,按照政府采購要求的方式,將所需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服務主體承擔,并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評估考核驗收、支付服務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購買的托養照護服務主要是指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是指采用24小時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為殘疾人提供托養照護的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建設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托養照護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計劃,制定支持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業發展的政策;
(二)統籌規劃、組織建設托養照護服務設施,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三)保障托養照護服務的經費;
(四)完善與托養照護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加強監督、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市殘聯是全市托養照護服務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托養照護服務的統籌、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將托養照護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為殘疾人提供便捷醫療、精神病防治、精神病患服藥管理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工作。
市民政局依法負責托養照護服務的社會組織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為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機構登記注冊,并對收費價格進行管理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責指導托養照護機構房屋結構安全的管理工作,依法辦理托養照護機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督促有關行業部門依法落實行業消防監管責任,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托養照護服務工作。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建設中應履行下列職責:統籌規劃鎮街(園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投入建設托養照護服務設施,定期對服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落實托養照護服務的經費,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各鎮街(園區)殘聯是本轄區托養照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服務需求進行統計與評估,負責服務采購、資金核付及結算,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公共服務辦負責對托養照護服務補助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
各鎮街(園區)財政分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大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托養照護服務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托養照護服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協助開展殘疾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組織開展文體娛樂、志愿服務、社區融入、社會參與等活動。
第二章 服務補助對象
第八條 服務補助對象。購買寄宿托養照護服務的補助對象為本市戶籍、持有效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專業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病情穩定、自愿申請托養照護服務的就業年齡段(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齡段),且家庭無法照料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一至二級智力、肢體及一至三級精神殘疾人。
家庭無法照料是指其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人因年老、患病、單親、在外地工作并居住等原因對其照顧或護理有困難的;“一戶多殘”殘疾人家庭;本人是孤寡、獨居的。
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指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認定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或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具體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
第三章 服務建設標準
第九條 服務規模。承接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須具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服務場所,機構建設應符合《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標準》,機構服務場所建筑面積不低于510㎡,床均面積不低于34㎡。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床位數不得少于50床。
第十條 服務用房。開展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需設有符合服務要求的生活技能訓練用房、康復訓練用房、就業訓練與生產勞動用房、培訓與教育用房、托養住宿用房、生活用房、輔助用房等功能用房。
第十一條 設施設備。開展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應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給排水設施、排污和廢棄物處置設施、熱水供應設施、空調設備、通風換氣裝置,配備完善的無障礙設施、適宜的康復訓練設備和器材、相應的生活和文體娛樂活動設施等。
第十二條 服務內容。開展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必須設有一日生活學習作息流程。根據不同類別殘疾群體特點,設置居家生活與健康、社區適應與參與、體能鍛煉與康復、藝術體驗、情緒管理、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輔助性就業等適宜的學習內容與護理服務。
第十三條 人員配置。社會工作師與康復治療師是托養照護服務的主要專業人員。開展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需設置相應的服務崗位,配備醫療、康復、社會工作、職業訓練、護理等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護理人員的配備比例不低于1:5,社工、醫護人員、康復治療師、心理輔導員與就業輔導員的總數與服務對象的配備比例不低于1:10。
第十四條 服務制度。機構開展托養照護服務需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消防管理、衛生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無障礙環境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處理指引、權益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管理、服務管理、轉診、投訴處理、服務對象進入或退出服務機構等制度。
第四章 服務主體及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 托養照護服務的主體。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托養機構、醫療機構、療養院、護理院、養老機構等。
(二)業務范圍含有就業年齡段(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且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市場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
以上機構可提出“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定點機構資格由市殘聯負責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 申請“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認定的機構,必須持有效期內的消防、環保、食品等部門的許可證或意見書。建筑物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建設要求。
第十七條 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具有參加政府采購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的資格。市和鎮街(園區)殘聯每年組織一次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認定程序。
機構向屬地鎮街(園區)殘聯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表》,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書、培訓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提供原件核對),鎮街(園區)殘聯收到申請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鎮街(園區)公共服務辦、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隊等相關部門對機構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殘聯,由市殘聯按照《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組織機構托養照護服務資格評定小組對機構的資質、規模、從業人員、場地、設備、服務規范、服務管理與服務成效等進行實地調查、評估并公示結果。符合條件的機構頒發《東莞市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證》。
第十九條 因管理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被托養照護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有效投訴3次及以上的、無正當理由勸退托養照護服務對象的、違反政府購買托養照護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被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所述較重行政處罰的,取消其定點機構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托養照護服務資格認定。
第五章 補助和個人支付標準
政府購買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的補助項目有服務補助、機構運營補助、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機構獎勵性補助。
第二十條 服務補助。
(一)安置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一至二級智力殘疾人每人每月按4400元;一至三級精神殘疾人每人每月按5200元;一至二級肢體殘疾人每人每月按5800元的標準給予機構服務補助。
(二)安置支出型困難家庭殘疾人按同類別殘疾人補助標準的60%給予機構服務補助。
(三)服務補助的結算。托養照護服務補助按月結算,由服務主體先提供服務后結算。
第二十一條 機構運營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殘疾人每月在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超過15天(含15天)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
(二)運營補助專項用于購買托養照護服務機構意外責任保險、護理員人身意外保險和提高護理人員待遇。運營補助按月結算。
第二十二條 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標準。
(一)具有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且殘疾人托養照護床位50床或以上的,按每床12000元給予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金額的上限為150萬元。
(二)取得定點機構資格并獲得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機構,發生更名、轉讓、移交等,不得再次申請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但因服務拓展新增床位的,可提出新增床位補助申請。
第二十三條 機構獎勵性補助標準。市殘聯每年組織第三方對承接購買殘疾人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的定點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評定,評定結果設優秀、達標、基本達標、不達標四個檔次,評定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的機構,下年度的服務對象補助分別按103%、100%、98%撥付,評定為不達標的機構,經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從下年度起取消寄宿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個人支付標準。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落實寄宿托養照護服務安置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殘疾人,服務補助對象每月按當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0%的標準支付個人托養照護服務費用。
第六章 服務申請與補助撥付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的申請、需求評估與審核由鎮街(園區)殘聯組織開展。
(一)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托養照護服務條件的殘疾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殘疾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東莞市托養照護服務申請表》,并提供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特困或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證明的復印件給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初審。本人或其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資格初審。村(居)民委員會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初審,檢查資料填寫是否齊全,填寫殘疾人家庭基本情況,加具初審意見(蓋章)后,在5個工作日內把相關材料報送鎮街(園區)殘聯。
(三)組織評估。鎮街(園區)公共服務辦協助核查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協助核查殘疾人就業、領取養老金待遇情況。鎮街(園區)殘聯組織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專業人員對初審通過的殘疾人進行能力評估,并出具服務安置建議。因本人能力提升或家庭照料能力發生變化等原因退出托養照護服務的,需由鎮街(園區)殘聯重新組織評估并出具服務變更安置意見書。
(四)安置審批。鎮街(園區)殘聯根據專業評估意見,結合殘疾人的家庭照顧能力進行審核,在《東莞市托養照護服務申請表》上出具審核安置意見,審核通過情況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審批不通過的需出具書面說明,申請材料退回給村(居)民委員會,由村(居)民委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并做好解釋工作。
(五)購買服務。經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與鎮街(園區)殘聯簽訂托養照護服務安置意見書,由鎮街(園區)殘聯通過合適的采購方式向定點托養照護服務主體購買服務。
鎮街(園區)殘聯依據輕重緩急、輪候輪換的原則,根據殘疾人及其家庭的托養照護需求和經費情況,嚴格把關,優先安排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無直系監護人等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一至二級精神和一級智力、肢體殘疾人。
第二十六條 服務補助與機構運營補助的撥付。承接購買服務的機構每季度向鎮街(園區)殘聯報送服務對象的出勤記錄、服務內容等清單以及有效結算票據,由鎮街(園區)殘聯按季度驗收、結算,并撥付補助。
第二十七條 托養照護服務對象在接受補助期間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報給鎮街(園區)殘聯,鎮街(園區)殘聯重新審定其服務補助標準后,出具通知給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以及提供服務的機構,自發生變化后的下一個月調整結算標準。
第二十八條 托養照護服務對象發生戶口遷出東莞、死亡、已領取退休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適宜繼續托養照護等情形的,由鎮街(園區)殘聯出具“終止托養照護服務通知書”給提供服務的機構,自發生變化后的下一個月起停發補助。
第二十九條 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申請、審批和撥付。
具有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且承接購買托養照護服務數量達標的機構,可以申請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
(一)提出申請。機構向市殘聯書面提出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申請,并填寫《東莞市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申請表》,提交機構開戶銀行賬號、稅務登記證等資料的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及服務名冊與服務清單(至少一年以上)。
(二)查驗審核。市殘聯成立托養照護服務資金補助審核小組,會同鎮街(園區)殘聯對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東莞市寄宿制托養照護服務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申請表》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同時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
(三)資金撥付。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通過審核的,由市殘聯和鎮街(園區)殘聯從下一個財政年度起發放,第一年支付4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30%。
第七章 服務收費與服務監管
第三十條 承辦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的定點機構向社會招收殘疾人并提供托養照護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開辦托養照護服務的成本、維護、運營等因素綜合核算定價,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托養照護服務的監督采用政府監督、機構自律以及社會監督的方式形成監督合力,并與其他監督部門共享托養機構失信違法名單信息。
有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托養照護服務規范與要求、購買服務協議約定、列入失信違法名單、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情形的機構,取消其托養照護服務資格。
第八章 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 購買托養照護服務所需的服務補助、機構運營補助、機構獎勵性補助三項經費,由市和鎮街(園區)兩級財政按3:7的比例分擔。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購買托養照護服務所需的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經費,第一、二年從市級財政資金中列支,第三年由市和鎮街(園區)兩級財政按3:7的比例分擔。
第三十四條 工作經費。鎮街(園區)每年組織殘疾人進行“托養照護服務對象能力評估”、協助開展“東莞市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定點機構資格認定”以及購買負責托養照護服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社工崗位等工作經費,由鎮街(園區)財政全額負擔。市殘聯組織托養照護服務專業技能培訓、托養照護服務資格評定小組、服務資金補助審核小組開展評審工作及組織第三方對機構托養服務進行服務質量評定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承接托養照護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補助資金使用制度,為補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接托養照護服務的機構在申請補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該機構承接托養照護服務的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補助資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接托養照護服務的機構在約定合同期內擅自改變場地使用性質從事非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的、挪用補助資金從事其他活動的,違反購買服務協議的,取消該機構承接托養照護服務的資格;對已撥付的補助資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每年應對托養照護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每年定期對外公布政府購買托養照護服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鎮街(園區)需按照相關要求,加大托養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
第四十條 各鎮街(園區)可以在本辦法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補助力度。具體辦法報市殘聯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7日。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CJRLHH-202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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