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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出租汽車“十四五”發展規劃》,進一步規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新投放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調整為每期7年,投放車型為純電動汽車。經營權期限以批文車輛投放期限月末開始計算,具體期限以許可文書為準。
二、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投放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期滿后,若車輛技術條件和車況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準的,經批準可將車輛經營權期限延長至7年。
三、取消5年強制更新車輛要求,由企業根據車輛技術狀況、社會需求、報廢周期等自主決定。
四、對未投放車輛的存量經營權指標,企業應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80天內,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每次投放不得少于100輛(經營權指標不足100輛除外),并將投放情況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對逾期未投放或者批準后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車輛營運的,市交通運輸局收回相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23-046”
附件:各單位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匯總表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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