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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規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23-09-05 18:45:31  來源: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字體:

 ?。ㄕ呓庾x鏈接:http://jtj.dg.gov.cn/xxgk/zcjd/content/post_4096527.html)


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出租汽車“十四五”發展規劃》,進一步規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新投放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調整為每期7年,投放車型為純電動汽車。經營權期限以批文車輛投放期限月末開始計算,具體期限以許可文書為準。

  二、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投放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期滿后,若車輛技術條件和車況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準的,經批準可將車輛經營權期限延長至7年。

  三、取消5年強制更新車輛要求,由企業根據車輛技術狀況、社會需求、報廢周期等自主決定。

  四、對未投放車輛的存量經營權指標,企業應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80天內,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每次投放不得少于100輛(經營權指標不足100輛除外),并將投放情況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對逾期未投放或者批準后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車輛營運的,市交通運輸局收回相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JTYSJ-2023-046”

  

    附件:各單位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匯總表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8月31日




序號征求意見單位反饋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備注
1市出租車行業協會
(各公司意見由協會匯總統一回復)
    建議第四點修改為:對未投放車輛的存量經營權指標,企業應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180 天內,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投放申請,每次投放申請不得少于 100 輛(不足 100 輛除外),申請投放數量合計不得少于企業經營權指標總量的 50%。對逾期未提交投放申請或者批準后 180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車輛營運的,以及企業剩余未投放車輛的經營權指標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2 年內未提交投放申請并投入車輛營運的,市交通運輸局收回相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
    修改原因:協會認為第四條要求的出租車存量經營權指標需在 180 天的期限內提交投放申請,實際上相當于在不到一年的期限內要投放近 3 千輛的存量經營權指標。根據當前市場情況和對未來 2 年的預計,以及出租車駕駛員存量和招收情況來看,在期限要求內投放全部存量經營權指標存在極大困難,將給出租車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短期內集中大量投放出租車,勢必造成司機招收困難和行業的不穩定,不僅巡游出租車企業之間將為投放車輛而引發惡性競爭,也會進一步影響到已經飽和無序的網約車市場更加混亂。
為此,協會建議放寬提交投放申請的期限和投放數量的要求,對我市出租車企業現有近 3 千輛未投放的存量經營權指標,應給與至少兩年的時間期限分批投放。
另外,行業協會提出希望主管部門支持事項,不涉及本通知內容。
    部分采納。擬將施行之日適當延后1至2個月。
    原因:1、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目前閑置的運力指標2800多個,指標閑置時間最長的超過6年。正是充分考慮了疫情、市場經營情況、司機招聘情況等因素,我局一直未對閑置運力指標進行收回處理,已給予企業多年時間進行投放準備。
    2、《通知》第四條實際給予企業投放車輛時限最長可達《通知》施行之日起的360天內。采納市出租車行業協會等單位相關意見后,我局擬將施行之日適當延后1至2個月,給予企業更多的準備時間。

2東莞市鴻運出租車有限公司    對于《通知》中的第四點內容,我司建議對于存量經營權指標和新增經營權指標,應考慮存量指標規模、市場經營情況、行業司機入職情況等因素,將指標年投放數量下限標準降低,同時合理延長指標申請后的投放執行期限,其他無不同意見。    部分采納。擬將施行之日適當延后1至2個月。
    原因:1、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目前閑置的運力指標2800多個,指標閑置時間最長的超過6年。正是充分考慮了疫情、市場經營情況、司機招聘情況等因素,我局一直未對閑置運力指標進行收回處理,已給予企業多年時間進行投放準備。
    2、《通知》第四條實際給予企業投放車輛時限最長可達《通知》施行之日起的360天內。采納鴻運公司等單位相關意見后,我局擬將施行之日適當延后1至2個月,給予企業更多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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