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東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2023年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YJGLJ-2023-033?,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東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2023年版)
《東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2023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組成,具體要求如下。
1.總則
1.1(監管體系)各鎮街(園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與《目錄》要求,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進一步壓實責任、健全機制、形成合力,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及安全管理責任。
1.2(規劃要求)按照“統籌、調整、搬遷、聚集”的原則,科學確定化工行業發展定位和規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東莞市化工行業發展規劃(2021-2025)》和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的新建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要求,禁止建設《目錄》中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等涉及民生的)、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允許量)的配套項目除外。
國家、省、市三級批準的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和危險物品卸載基地外在役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結構政策和《目錄》要求逐步調整。
1.3(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親自推動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監督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企業要明確細化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部門(包括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負責人、班組和班組長、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本企業所有組織、所有崗位、所有人員,并與獎懲掛鉤。
1.4(風險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許可企業應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資金投入保障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每天向社會公告安全風險,對重大安全隱患和不可控風險,應實施掛牌督辦。
1.5(本質安全)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持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目錄》中限制和控制的危險化學品新建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應當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市及相關主管部門現行的規范文件要求進行安全管理,提高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安全自動化控制水平。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險化學品,研發推廣使用無危險性、低危險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危險化學品落后的工藝、技術、裝備和過剩產能,提升產業工人的能力素質。
1.6(使用環節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單位承運危險化學品,其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1.7(生產、儲存環節管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作業場所的安全風險特點,對重大危險源、生產儲存場所和有較大安全風險設備設施進行規范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國家規定將生產區(含儲存、裝卸區)與非生產區用實體設施分開設置。
1.8(運輸環節管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執行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運輸時,應當將車輛動態監控終端接入交通運輸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到本市公安機關辦理相關通行證后,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運輸區域、路段和時段要求行駛,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進入本市禁止通行區域。運輸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具體的限行和禁行路線、時間以東莞市公安局的相關要求為準。
1.9(化工園區管理)協調按照“產業發展、安全環保、公用設施、物流輸送、應急管理”五個一體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區,加強化工園區項目準入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平,增強化工園區安全應急保障能力,促進化工園區安全發展。推動化工園區健全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每5年至少開展一次區域整體性定量風險評估,科學確定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化工園區實施安全管理一體化。鼓勵和支持化工園區開展基于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建設園區內外關鍵資源信息的智慧管理系統、監測預警系統、應急響應系統等。
1.10(經營環節管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1.11(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對列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應針對其產生安全風險的主要環節,在法律法規和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研究推進實施《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管控措施,并按照管控措施的要求進行安全管理。
1.12(油氣輸送管道)油氣輸送管道的發展和建設應納入城鄉規劃,從源頭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管理、風險排查管控、隱患排查整治。油氣輸送管道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加大防泄漏、視頻監控、實時檢測系統及緊急切斷等安全設施的投入,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處置能力,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1.13(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通過向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為企業提供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教育培訓等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引發的金融風險。
1.14(信用體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披露企業的違法行為信息,根據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并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東莞),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1.15(電子標簽)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采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手段,提升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2.1《目錄》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范圍內全環節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國家在特定行業可豁免使用的,從其規定。
2.2禁止準入的危險化學品項目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2.3全市設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限行區域,具體的禁、限行路線以及禁、限行時間以東莞市公安局的相關要求為準。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目錄》中“中心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中心城區區域允許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和經營;中心城區以外,允許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和經營“非中心城區(化工園區)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
既未列入《目錄》“全市禁止部分”,也未列入《目錄》“中心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及“非中心城區(化工園區)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只能以符合國家標準的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運輸,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涉及國計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新型燃料、制冷劑等和工業氣體如氧、氮、氬、氨等危險化學品除外。
3.2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嚴格控制和限制其儲存和使用量,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減少現有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化學品、危險性低的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性高的危險化學品。
3.3立沙島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確需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和經營未列入《目錄》“非中心城區(化工園區)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項目立項時一并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4.附則
4.1《目錄》所述的中心城區,范圍包括莞城、東城、南城、萬江4個街道,具體范圍參考《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年)》。
4.2《目錄》中“全市禁止部分”為負面清單,“中心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區(化工園區)限制和控制部分”為正面清單。
4.3《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是以該危險化學品為主要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的生產。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列入禁止目錄中的難以消除的副產物,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4《目錄》中所述的試劑,是指單一包裝單位液體不大于25升、固體不大于25千克包裝,具體參考《化學試劑包裝及標志(GB15346)》。
4.5《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其他規定。涉及需要履行國際公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4.6本《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編制,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解釋為準?!段kU化學品目錄(2015版)》如有修訂,《目錄》作相應調整。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的其他危險物質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管理。
4.7《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港口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不含危險化學品(不設儲存設施)經營。
4.8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本《目錄》所述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道路運輸(不含港區內的道路運輸)。
4.9本《目錄》中的“儲存設施”是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和場所。
4.10本《目錄》由東莞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4.11本市將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目錄化清單式管控方式,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調整《目錄》,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4.12本《目錄》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原《東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東應急〔2020〕52號)同時廢止。
附件3:非中心城區(化工園區)限制和控制部分(1054 種).pdf
(備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YJGLJ-20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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