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中共東莞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公安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6月15日
東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與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活動,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采用分時租賃方式,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在公園景區、工業園區、專業批發市場、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城市道路區域采取封閉方式經營的除外。
第三條 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遵循鼓勵創新、市級指導、屬地管理、共管共治的原則,統籌推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構建便捷、開放、低碳的綠色出行體系。
綜合考慮安全、通行及停放設施條件等因素,本市暫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后期可結合市民出行需求、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在有條件的區域開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試點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統籌負責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的準入與退出。
市公安局負責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故意損毀、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及違規騎行、占用機動車道停放等違法行為。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停放,查處影響市容環境的違法停放行為,指導自行車停放區劃設工作。
市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金融工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各鎮(街)、園區落實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及自行車道建設工作。
第五條 各鎮(街)、園區具體負責所在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工作,包括車輛投放、停放、更新、清退以及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考核等。統籌做好轄區內自行車道與自行車停放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工作,確保停放設施滿足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定點停放需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經營者加強資源共享和行業自律;鼓勵廣大市民及社會各界參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督管理。
第七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經營者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明用車、安全騎行等方面的宣傳教育,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章 準入與退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等部門,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發展現狀、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資源以及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對全市及各鎮(街)、園區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進行測算,形成全市及各鎮(街)、園區的總量控制規模。市交通運輸局及各鎮(街)、園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每3年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及其運營配額,運營配額應當無償投放。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與獲得本市運營配額的經營者簽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協議,明確配額數量、經營管理要求、履約考核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未取得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的,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本市轄區范圍內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原有經營者未取得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的,應在90日內完成退出車輛的清理工作。
第十條 各鎮(街)、園區應按照全市確定的經營者以及其運營配額比例,具體組織本轄區車輛投放工作,且車輛投放數額不得超過本轄區總量控制規模。
經營者在實際投放車輛前,應向投放區域所屬鎮(街)、園區提交投放計劃、運營方案及經營承諾書等資料,包括車輛類型、實際投放規模、投放區域、投放時間、運維管理方案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未列入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等失信名錄,且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ǘ┰诒臼杏信c開展經營服務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和人員;
?。ㄈ┯型晟频慕洜I管理制度,包括運營服務質量與從業人員管理、車輛維修保養、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安全保護、應急管理等;
?。ㄋ模┯袧M足業務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統,承諾提供登錄入口供政府部門查閱車輛編碼信息、車輛實時坐標信息、訂單信息、用戶注冊規模、運維人員及場地等相關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并按照政府部門要求將車輛、訂單、定位等運營數據接入政府指定的數據平臺;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稳巳肆︱T行兩輪自行車;
?。ǘ┚哂挟a品合格證明;
?。ㄈ┡鋫浞舷嚓P技術要求的定位裝置;
?。ㄋ模┚哂形ㄒ坏能囕v識別編碼;
?。ㄎ澹o動力驅動的裝置或接口;
?。o影響安全騎行的附屬設備;
?。ㄆ撸┩唤洜I者投放的車輛具有統一外觀、標識;
?。ò耍┓?、法規、規章或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街)、園區核定本轄區內應收回的運營配額數量報市交通運輸局,由市交通運輸局無償收回:
?。ㄒ唬┮蚪洜I者自身原因,自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協議簽訂之日起180日內未按要求在相應鎮(街)、園區投放相應數量車輛的;
?。ǘ╂偅ń郑?、園區根據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考核調減的;
?。ㄈ┙洜I者有出租或轉讓相應鎮(街)、園區運營配額,在相應鎮(街)、園區違規參與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以及提供虛假數據等嚴重違規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局無償收回全部運營配額:
?。ㄒ唬┻\營配額期限屆滿的;
?。ǘ┙洜I者因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原因終止經營的;
?。ㄈ┗ヂ摼W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協議被終止或解除的;
?。ㄋ模┎话凑真偅ń郑?、園區管理要求清理回收其違規投放車輛,造成惡劣影響的;
?。ㄎ澹┯衅渌麌乐剡`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要求等情形的。
經營者應當自運營配額被收回之日起30日內回收已投放的相應車輛。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是否重新投放已收回的運營配額;決定重新投放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投放。
第十四條 經營者在相應鎮(街)、園區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報告鎮(街)、園區,由鎮(街)、園區報市交通運輸局。經營者在本市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報告市交通運輸局,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終止運營前,經營者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押金、預付金等處置工作,按規定及時清理回收已投放的車輛。
第三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按照要求在規定的運營區域內投放車輛,且規模不得超過其在所在鎮(街)、園區取得的運營配額。更新車輛前要回收相應數量的舊車。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跨區域車輛與熱點區域車輛的調度管理工作,平衡區域車輛供給,并做好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的應急保障。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配備與車輛實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和維保場地,定期對已投放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和清潔,及時清理故障、破損車輛,保證投放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與整潔要求。
鼓勵經營者積極協助鎮(街)、園區清理車輛,并提供相應人員與場地。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網格化和車輛定點停放管理機制,強化日常巡查,通過高精準定位、電子圍欄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投放車輛的定點停放秩序管理,維護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經營者應當建立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機制,加強對公共交通站點、住宅區、商業區、辦公區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的巡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應當整齊有序、車頭朝向一致,不得占用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水庫、河道、消防車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區域。在嚴管區域內,應當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自行車停車場等規定地點。在其他區域內,有自行車停放區、自行車停車場等規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規定地點;無自行車停放區、自行車停車場等規定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由各鎮(街)、園區綜合考慮停放設施供需、交通秩序管控、道路安全整治等情況劃定嚴管區域的具體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各鎮(街)、園區應確保嚴管區域內有足夠的停放設施滿足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定點停放需求。政府部門設置的自行車停放區,經營者不得將其劃入禁停區。
第十九條 經營者取得運營配額后投放車輛的,或經營期內因車輛維修、車輛置換等原因導致車輛編碼發生變動的,應當在投放車輛前,按照一車一碼、一碼一車的要求,向其所在鎮(街)、園區報送車輛編碼信息。
由市交通運輸局統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智能監管平臺建設,經營者應當按照各級政府部門有關要求,將車輛實時坐標信息、訂單信息、用戶注冊規模、運維人員及場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報送至相關政府部門或接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智能監管平臺,且應保證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以及完整性。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騎行和停放要求、服務承諾、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保險等內容。
不得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冊、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鼓勵經營者為用戶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積極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第二十二條 鼓勵經營者對用戶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經營者對用戶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預付金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服務的,應當遵守《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5號)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依法落實相關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途徑、處理方式和辦結時限。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制定應對臺風、暴雨、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保障用戶權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應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經營者、使用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市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實際管理需求,各鎮(街)、園區應當按照市級相關部門要求報送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各鎮(街)、園區定期對其轄區內取得運營配額的經營者進行服務質量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經營者的運營配額掛鉤,且應將考核動態調整結果報市交通運輸局。
第二十九條 建立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
鼓勵經營者依法建立用戶信用管理機制,加強政府與經營者、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護,并對存在不按規定騎行、停放等不良行為的用戶依法依規采取提高收費標準、收取調度費、限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措施。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各鎮(街)、園區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并按照各自職責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包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注冊用戶和騎行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6日,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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